以检察担当助力轻罪治理现代化

以检察担当助力轻罪治理现代化

以检察担当助力轻罪治理现代化

——检察机关推进轻罪治理体系

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探索纪实

20岁出头刚参加工作的小李和40多岁的大刘,同在一家工厂工作。中午食堂打饭排队期间,小李打游戏,排在后面的大刘不时偷看,被小李发现后,两人起了争执,相互扭打起来,小李把大刘摔在了地上,造成大刘轻伤二级。到案后,小李认罪态度诚恳,愿意赔偿,但大刘一时窝火,不依不饶。公安机关多次调解不成,案子移送到检察院……

当前,我国刑事犯罪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严重暴力犯罪明显减少,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轻微刑事案件大幅攀升,占绝大比例。轻微刑事犯罪已经成为新时代犯罪治理的主要对象。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强调“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在今年7月下旬召开的大检察官研讨班上特别强调,适应刑事犯罪结构变化,还要重视和加强轻罪治理体系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探索,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前不久,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在山西调研时再次强调,面对犯罪结构的变化,要重视和加强轻罪治理体系的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探索,把依法少捕慎诉慎押作为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具体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其适用范围、标准和程序。

近年来,检察机关主动适应犯罪治理新形势,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积极发挥检察职能在轻罪治理中的功能作用,在推进轻罪治理实践中积累了一些经验,取得了一定成效,同时也在不断研究和探索轻罪治理现代化的有效路径。

出罪入罪——依法科学划定犯罪圈

“轻伤害、盗窃、交通肇事……相较于重罪案件,大部分轻罪案件往往是对社会危害相对较小,犯罪情节轻微,处刑较轻的刑事违法行为。”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副厅长曹红虹表示,我国当前刑事犯罪总体上以轻罪和法定犯为主,这就决定了犯罪治理对策需要与时俱进,进行必要的调整。轻罪较低的犯罪门槛和较高的犯罪数量对检察机关的履职能力也提出了更高要求。

近日,最高检印发《2023—2027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提出,研究轻微刑事案件出罪入罪标准,促进构建治罪与治理并重的轻罪治理体系。

以检察担当助力轻罪治理现代化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检察院检察官莫修龙提审讯问犯罪嫌疑人。

“对于轻伤害案件而言,在司法实践中出罪入罪标准还是较难把握的。”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检察院检察官莫修龙坦言,轻伤害案件要构成故意伤害罪,前提是犯罪嫌疑人有造成对方轻伤以上伤害后果的犯罪故意,但这种故意跟一般殴打的故意很难区分,尤其是对于民间纠纷这类偶发矛盾引发的伤害。“因为一点小事发生冲突,双方往往并不会考虑一定要把对方打伤到何种程度。我们在办案过程中,主要是结合犯罪嫌疑人当时的行为方式和行为暴力程度来认定其是出于一般殴打的故意,还是故意伤害的犯罪故意,但这一界限本来就很模糊。如果能制定出台明确的标准,对于基层司法办案来说是再好不过的了。”

“犯罪圈的划定是轻罪治理首先需要研究的问题。”曹红虹指出,“轻罪很大部分是法定犯,但有些作入罪处理的轻微罪是不是需要刑法打击,有没有必要动用刑罚进行惩治,或者只是比较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是行政处罚就能解决的,亟需我们做这方面的制度研究,因为这是涉及划定犯罪圈、罪与非罪、检察机关作绝对不起诉处理的问题。”

“另外,一些轻罪行为介于严重行政违法行为和轻微犯罪行为交叉地带,这就涉及司法裁量问题,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环节,如果作出罪处理,就要准确评判其行为的危害性,能否作相对不起诉处理。”曹红虹说。

今年6月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普通犯罪检察工作会议提出“推动构建中国特色轻罪治理体系”,要积极适应犯罪结构新变化、犯罪治理新形势,准确把握宽与严的辩证关系,充分考虑具体案件的危害程度和情节轻重,依法做到“宽严有据、宽严有度、宽严相济”。

“认罪态度良好,且系初犯、偶犯,有积极赔偿的意愿,社会危害性较小……”莫修龙向记者细数小李故意伤害案的要素,如果小李能获得大刘的谅解,双方达成和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可对小李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但大刘提出的赔偿数额较高,超出了小李的能力范围。一时间,案子陷入僵局。

针对赔偿金额不能达成一致的问题,莫修龙对该案适用了吴中区检察院创建的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让小李把6万元先打到公证处设立的专门账号,同时继续对大刘做调解工作。随着时间的推移,大刘还是接受了赔偿,双方最终达成和解,检察机关也对小李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

繁简分流——高质效办好每一案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深化诉讼制度改革,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这成为司法机关推进轻罪治理体系改革的根本遵循。

在轻罪案件占比较大的情况下,繁案精办、简案快办显得尤为重要。通过对办案机制、办案流程、人员配置的全面提档升级,如今,繁简分流已在各地检察机关落地生根。

锚定“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价值追求,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检察院将“简”的轻罪且认罪认罚案件,分流办理;对“繁”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等专业性较强的轻罪案件,成立办案小组,在分流基础上,再以类型化办理,做到专业、简快、质效有机统一,以办案模式全流程的集约化,实现对轻罪案件的分轨道处理。

2021年10月,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进一步助推审前刑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适用,有效提升轻微刑事案件办案效率和质量。

“检察官,我们这里有的轻伤害案件已经赔偿谅解了,还需不需要走报捕程序呢?”在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里,值班检察官正在为一线办案民警就故意伤害类案件答疑解惑,前来提问的民警挤满了办公室。

这样的场景已成为各地侦监协作办值班日的日常。通过发挥侦监协作办的前置作用,将繁简分流工作嵌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中,统一将分流关口前延至侦查环节。检察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的同时,提出后续捕诉分流处理的建议,不仅提升了办案效率,更减轻了当事人讼累。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典型的以检察机关主导责任为基础的诉讼繁简分流机制,是推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具体化、制度化的一项重要举措。”北京中彬律师事务所律师宋维强表示,近年来,检察机关善于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推进认罪认罚案件从快、从简、从宽的处理模式,对轻罪治理成效产生巨大的积极作用。同时,注重逮捕、起诉、羁押必要性标准的把握,转变“构罪即捕”“有罪必诉”“一押到底”的观念,防止诉讼对逮捕、羁押的过度依赖,依法推进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

全国检察机关普通犯罪检察工作会议指出,要深化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关键是要保证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以及量刑建议的合法性、恰当性,推动刑事诉讼模式向着更有利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方向转型。

宋维强认为,目前,认罪认罚案件中相对不起诉整体适用率不高、具体适用差异较大。原因在于,刑事诉讼法将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规定为“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而如何理解犯罪情节是否轻微、是否轻微到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程度,在实践中缺乏明确、统一的标准,亟待研究解决。

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

2021年10月,大学生小郑骑电动自行车不慎撞倒严某,虽立即报警送医,却未能避免死亡悲剧的发生。事发后,小郑及其家人积极赔偿经济损失,争取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但起初被害人家属因无法接受亲人的突然离世,不愿接受刑事和解。

案件移送到吴中区检察院检察调解委员会后,办案人员一边安抚被害人家属的情绪,一边耐心做被害人家属的思想工作,希望被害人家属给小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如果我接受赔偿款,那就是对不起我爸爸。”“你放心,刑事和解不意味着不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应该提起公诉时我们还是会一诉到底!”这句话打动了严某家属,最终他们接受了小郑及其家人的道歉,选择刑事和解,小郑一家也及时缴存了赔偿保证金。今年3月,小郑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获得了回归校园完成学业的机会。

“轻罪案件往往是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小案’,不能一味强调打击惩治犯罪的传统追诉观念。而是既要有司法的处理,还要主动通过化解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曹红虹指出,轻罪治理要思考如何既打击惩治,又教育挽救。就检察机关而言,必须把矛盾纠纷化解、释法说理、追赃挽损,贯穿检察办案全过程。

轻伤害案件的发生大多是因为婚姻、家庭、邻里或者偶发矛盾,矛盾积聚到一定程度就演变为伤害犯罪。2022年12月,最高检联合公安部发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办理轻伤害案件,要把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作为履职办案的重要任务;要通过化解矛盾,促进诉源治理,实现社会内生稳定。

“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贯穿于整个刑事案件办理的始终,不管是在哪个阶段,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既是犯罪治理的出发点又是落脚点。”江苏省太仓市浏河派出所四级警长秦宇恭认为,要加强公检法之间沟通、配合,对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根据刑法第37条规定的非刑罚性处置措施,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准确适用行政处罚,不仅正面回应了受害者诉求,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从根本上解决“以罚代刑”“不刑不罚”的现象,实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全国检察机关普通犯罪检察工作会议也提出,落实好轻微犯罪不起诉后的非刑罚法律责任,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检察机关应当提出检察意见,做好行刑反向衔接。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韩旭认为,构建轻罪治理体系还应加强“修复性司法”建设。“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应更加注重运用非刑罚方法,例如生态修复、合规承诺和合规计划的制定和有效实施、损害赔偿等,将司法定位为恢复被破坏的法益,而非一味惩罚犯罪。”

目前,山西省有45个市县检察院出台了轻罪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有的地方还建立了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机制,建议对不捕不诉人员进行行政处罚或要求其承担社会公益责任等,避免“不刑不罚”。

诉源治理——破解社会治理难题

“轻罪治理不仅应通过司法活动实现,还可延伸至轻罪发生前有效开展预防。”韩旭指出,一方面,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引下,由司法主体认识到轻罪案件的特殊性,从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刑事审判、前科消灭等方面予以不同于重罪案件的区别处理;另一方面,可通过强化诉源治理,预防和减少轻罪案件的发生。

进入新时代,检察机关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用法治方式破解社会治理难题,在轻罪治理方面进行了大量积极有益的探索和深入研究。

随着“自助购”经营模式的推广,超市盗窃案件易发多发,北京、上海、南京、杭州等地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书、检察意见书等,推动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商超企业等多种社会主体共同开展系统治理。

围绕高空抛物罪诉源治理,各地检察机关主动邀请公安机关、行政部门,开展覆盖式送法进社区等活动,联合社区引导各小区将相关公益视频、模拟视频、典型案例等转发至各业主群,助力市域社会治理。

在一些城市,停车难问题不仅是老百姓身边最现实的“急难愁”,也是矛盾纠纷甚至是违法犯罪的“火药桶”。近年来,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办理了多起因停车问题引发的轻罪案件,例如划车式故意毁坏财物案、寻衅滋事案、因抢占停车位引发的故意伤害案等。案件背后是辖区内停车位数量紧张、分布不均等社会治理问题长期难以解决。

以检察担当助力轻罪治理现代化

2023年5月,西城区检察院与新街口街道各职能部门会商共治停车问题。

西城区检察院按照“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社会治理”的路径,构建“辖区停车位治理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主动进行线索筛查评估,梳理风险点位,助力街道、社区梳理小区可利用空间,重新规划车位等。自模型使用以来,该院受理因停车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数量同比下降10%。

“应将涉案企业合规审查纳入轻罪治理的范畴,实现‘治罪’与‘治理’并重。”韩旭还表示,涉案企业合规审查案件中,有相当比例属于轻罪案件,例如合规不起诉案件。检察机关应从轻罪治理的角度看待涉案企业合规建设问题,切实发挥主导作用,使合规计划真正能够发挥预防违法犯罪行为再次发生的功效。

构建完备的轻罪治理体系,是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提升国家治理效能的必由之路,也是维护社会公正、促进良善司法的重要举措。伴随着轻罪治理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的不断深入,轻罪治理的“四梁八柱”也将逐步建立,为推进轻罪治理现代化提供更有力的理论引领和制度支撑。

(来源:检察日报·要闻版 作者:戴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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