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2-代书遗嘱,无合格见证人,遗嘱无效

一、裁判理由

天津红桥区法院,代书遗嘱,无合格见证人,遗嘱无效。

二、案情介绍

原告诉称:

姜 X 与贾 X 为防止百年后六子女为遗产闹纠纷,生前于 2012 年 3 月 10 日共同对遗产立有《声明》,《声明》中明确“故待我夫妻 百年之后,我夫妻共同意愿就上述房产由三子姜一 X 继承。同时由三 子姜一 X 需从这笔财产中给其大哥姜二 X 贰万元,给其二哥姜六 X 陆 万元……。”其中,被告姜二 X、姜五 X 二人均认可该《声明》,并 表示对遗产继承弃权,其余三被告对《声明》均有异议,原告经与被 告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

1.依法判令姜 X 名下坐落红桥区佳 春里 7-7-104-106 房屋由原告继承;

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姜三 X、 姜四 X、姜六 X)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姜二 X 辩称,希望原被告双方能够调解解决,我不知道有遗 嘱的存在,直到父母去世后才知道有遗嘱,现我不认可遗嘱的内容。 其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被告姜三 X 辩称,《声明》是虚构的,我父亲根本就没有住过红 桥区佳春里 7 号楼 7 门 102 室的房屋,我父亲一直住在红桥区佳春里7 号楼 7 门 104-106 号房屋,102 室根本不是我家的房屋,如果《声 明》为真,应该按照房本上载明的房屋地点书写《声明》。其未向法 庭提交证据。

被告姜四 X 辩称,同意被告姜三 X 的答辩意见。其未向法庭提交 证据。被告姜五 X 辩称,《声明》真实合法有效,系我父母在世时并且 身体健康的情况下书写的遗嘱,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其未向法庭提交 证据。

被告姜六 X 辩称,被继承人姜 X 和贾 X 生前没有遗嘱,应按法定 继承分配其遗产,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按法定继承方 式平均分割佳春里 7 号楼 7 门 104-106 号房屋。被告姜六 X 未向法庭 提交证据。

法院审理查明

原、被告系兄弟姐妹关系。原被告之父姜 X 于 2013 年 1 月 25 日 去世,原被告之母贾 X 于 2013 年 6 月 19 日去世,姜 X 与贾 X 共生育 子女六人,即长子姜二 X、次子姜六 X、三子姜一 X,长女姜三 X、次 女姜四 X、三女姜五 X。诉争坐落天津市红桥区佳春里 7-7-104-106 房屋权利人为被继承人姜 X,上述房屋建筑面积为 55.51 平方米,为 姜 X 与贾 X 的夫妻共同财产。被继承人姜 X 与贾 X 生前居住使用诉争 房屋,二被继承人去世后,原告姜一 X 居住使用上述房屋。天津华审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确定坐落于红桥区 佳春里 7-7-104-106,计算出估价对象的市场价值取整为人民币 66 万元整。

三、争议焦点

原告认为《声明》真实合法有效,产生遗嘱的法律效力,诉争房 屋应按照遗嘱进行继承分割。

被告姜三 X、姜四 X、姜六 X 认为《声明》不符合遗嘱的法定形 式要件,不认可《声明》产生遗嘱的法律效力,且不申请对《声明》 中二被继承人签名及指纹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要求按照法定继承继 承分割其对诉争房屋应享有的继承份额。

四、法院认为

首先,原告所提供《声明》为打印文本,不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定 形式;在场无利害关系人仅有证人李秀芳,不符合两个无利害关系见 证人见证代书遗嘱的法律规定,故该《声明》亦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 定形式。《声明》中涉及二被继承人财产处置部分内容,因原告所举 证据不能证明其符合遗嘱成立的法定形式要件,其不能产生遗嘱的法 律效力,故原告要求按照遗嘱继承诉争房屋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虽然《声明》中二被继承人财产处置部分内容因不符合法定形式 要件而不产生遗嘱的法律效力,但该《声明》是二被继承人签字并捺 印确认的书面材料,《声明》中除涉及对二被继承人身后财产处置的 处分性内容外,还存在一部分对事实陈述的内容,被告姜二 X、姜三X、姜四 X、姜六 X 虽不认可《声明》的真实性,但对此并未提供相 反的证据予以证明,且未申请对二被继承人签名及指纹真实性进行司 法鉴定,况且证人李秀芳已经到庭证实二被继承人签署《声明》的过 程,故本院对《声明》中事实陈述部分内容予以确认。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 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 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二被继承人先后去世后,在未有有效遗 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存在的情况下,本案原、被告作为被继承人姜 X、 贾 X 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均享有继承权。

审理中,五被告均不放弃对诉争房屋的继承权,并要求按照法定 继承继承诉争房屋。鉴于原告姜一 X 现实际居住使用诉争房屋,五被告他处均有居住使用房屋,故诉争房屋由原告继承所有,原告给付其 他继承人相应经济补偿为宜。因《声明》中二被继承人书面确认了原 告姜一 X 对其尽到了主要的赡养扶助义务及对其房屋出资补贴的事 实,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同时考虑到二被继承人生前对其购房出 资情况的确认,本案遗产分配时,原告可以多分。

五、审理结果

1、被继承人姜 X 名下坐落天津市红桥区佳春里 7-7-104-106 房 屋由原告姜一 X 继承所有,原告姜一 X 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 性给付被告姜二 X 70000 元、被告姜三 X 50000 元、被告姜四 X 50000 元、被告姜五 X 50000 元、被告姜六 X 110000 元,作为被告姜二 X、姜三 X、姜四 X、姜五 X、姜六 X 继承份额的折价款;

2、上述第一项履行完毕后三十日内,被告姜二 X、姜三 X、姜四 X、姜五 X、姜六 X 配合原告姜一 X 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转 移登记手续,相关费用由原告姜一 X 负担;

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六、相关法条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 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 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 注明年、月、日。

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2-代书遗嘱,无合格见证人,遗嘱无效

张玉荣律师

法学经济法方向学士,天津特美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近十年在法律行业学习与深耕,自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民商事法律业务研究和实践,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擅长处理合同纠纷、房屋不动产纠纷、经济纠纷、建设工程纠纷等,凭借优秀的业务素质充分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合理权益,赢得委托人的信任和尊重。凭借良好、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勤勉尽责的工作作风,为客户提供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同时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一致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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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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