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农场、合作社、农业公司有啥区别及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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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农场、合作社、农业公司有啥区别及详细介绍

一 家庭农场

一个起源于欧美的舶来名词;在中国,它类似于种养大户的升级版。通常定义为: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劳动力为生产者的经营农场,是与商业农场相对而言的。家庭农场以家庭成员作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生产期限较长,农业机械装备要达到一定水平。

  家庭农场既坚持了家庭经营的基础地位,又克服了传统农户小规模经营的不足,是发展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有效途径。

 (一)家庭农场申报指南

  申报条件 种植类:经营流转期限5年以上,并集中连片的土地面积,达到30亩以上,其中,种植粮油作物面积达到50亩以上。水果面积50亩以上,茶园面积30亩以上,蔬菜面积30亩以上,食用菌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或10万袋以上。畜禽类:生猪年出栏1000头以上,肉牛100头以上,肉羊年出栏500只以上。家禽年出栏10000只以上,家兔年出栏2000只以上。水产类:经营流转期限5年以上,且集中连片的养殖水面达到30亩以上,特种水产养殖水面积达到10亩以上。林业类:山林经营面积500亩以上,苗木花卉种植面积30亩以上,油茶80亩以上,中药材种植30亩以上。烟叶类:种植面积达200亩以上。综合类:种养结合的综合性农场,应含种植业,畜禽业,水产业,林业,烟叶类型中的2种以上。并且每种类型达到相应规模的二分之一以上;旅游,特色种植,休闲观光,为一体的综合性农场,面积10亩以上,餐饮住宿设施齐全。

  申报材料 专业农场申报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专业农场认定申请审批意见表;土地承包合同或经鉴证后的土地流转合同及公示材料;专业农场成员出资清单;专业农场发展规划或章程;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材料。

  (二)家庭农场补贴指南

  一二三产业融合项目重点支持发展休闲农业的园区。国家和各省每年都会评定休闲农业示范点、示范园区等经营好的家庭农场典范,这些家庭农场都可以进行申报,但是要达到园区80亩以上。

  产业类家庭农场可以申报的补贴。蔬菜种植、水果产业、茶叶产业等:可以申报农业农村部的园艺作物标准园建设项目,每个项目补贴50〜100万元,要求设施200亩以上,露地1000亩以上。林业产业:可以申报林业局的名优经济林示范项目,每个项目200万元以上;林业局林下经济项目,一般补贴在10〜30万元。林业局申报成为国家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国家绿色特色产业示范基地。加工产业:有农产品产地初加工项目、开发性金融支持农产品加工业重点项目、技术提升与改造工程项目、农产品加工创业基地、农产品加工示范单位等。

  观光类家庭农场可以申报的补贴。观光类家庭农场:可以向旅游局申请旅游专项资金、旅游扶贫资金等。在贫困村建设的项目,还可以申请旅游局贫困村旅游扶贫项目资金。自由基地发展餐饮的家庭农场:还可以申请三品一标的认证及相关补贴,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

  运动类家庭农场可以申报的补贴。运动体验类家庭农场是以优雅环境、运动拓展、活动体验、亲子教育等为特色。这类家庭农场多设置于市郊,方便都市白领等高收入人群自身与孩子参与体验与亲自,以及公司活动组织进行团队训练。可以申请教育部的教育基地、学生课外实践基地等。儿童、青少年见学基地等。

  特色类家庭农场可以申报的补贴。特色文化类家庭农场是依托当地的特色文化、特色饮食、少数民族文化、服饰等特有的产品和文化所建设的休闲家庭农场。发展特色文化的家庭农场可以申请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向县委宣传部和文化局等单位申报。

(三)相关政策: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各地顺应形势发展需要,积极培育和发展家庭农场,取得了初步成效,积累了一定经验。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央1号文件要求,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现就促进家庭农场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重要意义。当前,我国农业农村发展进入新阶段,要应对农业兼业化、农村空心化、农民老龄化,解决谁来种地、怎样种好地的问题,亟需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家庭农场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农民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经营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利用家庭承包土地或流转土地,从事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农业生产,保留了农户家庭经营的内核,坚持了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适合我国基本国情,符合农业生产特点,契合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是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升级版,已成为引领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有生力量。各级农业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家庭农场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政策扶持和工作指导。

二、把握家庭农场基本特征。现阶段,家庭农场经营者主要是农民或其他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主要依靠家庭成员而不是依靠雇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家庭农场专门从事农业,主要进行种养业专业化生产,经营者大都接受过农业教育或技能培训,经营管理水平较高,示范带动能力较强,具有商品农产品生产能力。家庭农场经营规模适度,种养规模与家庭成员的劳动生产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应,符合当地确定的规模经营标准,收入水平能与当地城镇居民相当,实现较高的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各地要正确把握家庭农场特征,从实际出发,根据产业特点和家庭农场发展进程,引导其健康发展。

三、明确工作指导要求。在我国,家庭农场作为新生事物,还处在发展的起步阶段。当前主要是鼓励发展、支持发展,并在实践中不断探索、逐步规范。发展家庭农场要紧紧围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粮食生产、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来开展,要重点鼓励和扶持家庭农场发展粮食规模化生产。要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的基础上,结合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通过政策扶持、示范引导、完善服务,积极稳妥地加以推进。要充分认识到,在相当长时期内普通农户仍是农业生产经营的基础,在发展家庭农场的同时,不能忽视普通农户的地位和作用。要充分认识到,不断发展起来的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各具特色、各有优势,家庭农场与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农业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多种经营主体,都有各自的适应性和发展空间,发展家庭农场不排斥其他农业经营形式和经营主体,不只追求一种模式、一个标准。要充分认识到,家庭农场发展是一个渐进过程,要靠农民自主选择,防止脱离当地实际、违背农民意愿、片面追求超大规模经营的倾向,人为归大堆、垒大户。

四、探索建立家庭农场管理服务制度。为增强扶持政策的精准性、指向性,县级农业部门要建立家庭农场档案,县以上农业部门可从当地实际出发,明确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对经营者资格、劳动力结构、收入构成、经营规模、管理水平等提出相应要求。各地要积极开展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活动,建立和发布示范家庭农场名录,引导和促进家庭农场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依照自愿原则,家庭农场可自主决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以取得相应市场主体资格。

五、引导承包土地向家庭农场流转。健全土地流转服务体系,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政策咨询、价格评估、合同签订指导等便捷服务。引导和鼓励家庭农场经营者通过实物计租货币结算、租金动态调整、土地经营权入股保底分红等利益分配方式,稳定土地流转关系,形成适度的土地经营规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土地确权登记、互换并地与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相结合,整合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资金,建设连片成方、旱涝保收的农田,引导流向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

六、落实对家庭农场的相关扶持政策。各级农业部门要将家庭农场纳入现有支农政策扶持范围,并予以倾斜,重点支持家庭农场稳定经营规模、改善生产条件、提高技术水平、改进经营管理等。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推动落实涉农建设项目、财政补贴、税收优惠、信贷支持、抵押担保、农业保险、设施用地等相关政策,帮助解决家庭农场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七、强化面向家庭农场的社会化服务。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把家庭农场作为重要服务对象,有效提供农业技术推广、优良品种引进、动植物疫病防控、质量检测检验、农资供应和市场营销等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家庭农场建设试验示范基地,担任农业科技示范户,参与实施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引导和鼓励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面向家庭农场的代耕代种代收、病虫害统防统治、肥料统配统施、集中育苗育秧、灌溉排水、贮藏保鲜等经营性社会化服务。

八、完善家庭农场人才支撑政策。各地要加大对家庭农场经营者的培训力度,确立培训目标、丰富培训内容、增强培训实效,有计划地开展培训。要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鼓励中高等学校特别是农业职业院校毕业生、新型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务工经商返乡人员等兴办家庭农场。将家庭农场经营者纳入新型职业农民、农村实用人才、“阳光工程”等培育计划。完善农业职业教育制度,鼓励家庭农场经营者通过多种形式参加中高等职业教育提高学历层次,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农民技术职称。

九、引导家庭农场加强联合与合作。引导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的家庭农场通过组建协会等方式,加强相互交流与联合。鼓励家庭农场牵头或参与组建合作社,带动其他农户共同发展。鼓励工商企业通过订单农业、示范基地等方式,与家庭农场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

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积极向党委、政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研究制定本地区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与发改、财政、工商、国土、金融、保险等部门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家庭农场健康发展。要加强对家庭农场财务管理和经营指导,做好家庭农场统计调查工作。及时总结家庭农场发展过程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充分运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国有农场可参照本意见,对农场职工兴办家庭农场给予指导和扶持。

二 农民专业合作社

是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通过提供农产品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来实现成员互助目的的组织,从成立开始就具有经济互助性。拥有一定组织架构,成员享有一定权利,同时负有一定责任。

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了简要的定义,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从概念上规定合作社的定义,即“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另一方面,从服务对象上规定了合作社的定义,即“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直至网上交易等服务。

成立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规定的成员,即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遵循原则

(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国家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力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服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本法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

三 农业公司(企业)

是指通过种植、养殖、采集、渔猎等生产经营而取得产品的盈利性经济组织。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前者包括从事农作物栽培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副业等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后者仅指种植业,或指从事作物栽培的企业。我国现阶段农业企业,主要是国营农场集体所有制农业。国营农场以全民所有制为主体,具有多种经济形式。在其内部,依据因地制宜、自愿互利的原则,实行国营、集体经营,或家庭、职工个人经营,或联合经营

农业企业是农业生产力水平和商品经济有了较大发展,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进入农村以后的产物。早在14世纪,英、法等国已出现了最早的资本主义性质的农业企业——租地农场。产业革命以后,各种形式的资本主义农业企业,如家庭农场合作农场公司农场、联合农业企业等大量发展,成为农业生产的基本经济单位。中国的农业企业在1949年以前为数很少。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才迅速发展起来。1979年以后,随着改革、开放和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农业企业出现了多种形式。

特点介绍

1、土地是农业生产的重要生产资料,是农业生产的基础。

2、农业生产具有明显的季节性和地域性,劳动时间与生产时间的不一致性,生产周期长。

3、农业生产中部分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可以相互转化,部分产品可作为生产资料重新投入生产。

4、种植业和养殖业之间存在相互依赖、相互促进的关系,从而要求经营管理上必须与之相适应,一般都实行一业为主,多种经营,全面发展的经营方针。

5、农业生产不仅在经营上实行一业为主,多种经营,而且在管理上实行联产承包、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的体制。

注册农业公司的好处是可以享受国家政策补贴。

注册公司后从事经营活动,属于合法经营。 好处 :

1、注册了,客人比较信任工厂,更容易接到定单。

2、注册了,自己也比较自信,能更勇敢的和客人联系 。成立农业公司后,和之前私人或个体相比,会在土地规模、资金、技术、人才、市场流通等方面有较大的提高,承担责任与抗风险能力显著增强,可以更有效的组织各种农事生产活动,从而取得较大的规模收益。成立农业公司另一个优点就是规模大了,具备了向上级省市县相关部门申报农业、养殖、农事服务组织项目的条件,争取上级各种扶持发展资金,壮大公司实力,提高收益水平。成立农业公司,具备了初步资金实力,可以采购更多农机设备,提高农业生产机械化水平,节省劳动力,提高劳动效率,创造更大收益。

在农忙时节还可以开展农机收费作业对外租赁服务,增加额外收入,取得较大利润。总之,成立农业公司,符合现代农业发展方向,可以有效开展品牌农业,休闲农业,旅游农业,组织规模生产,引进新的品种,抢占流通市场先机,实现种植品种错季差异化高收益。

成立农业公司另一个优点就是规模大了,具备了向上级省市县相关部门申报农业、养殖、农事服务组织项目的条件,争取上级各种扶持发展资金,壮大公司实力,提高收益水平。

成立农业公司,具备了初步资金实力,可以采购更多农机设备,提高农业生产机械化水平,节省劳动力,提高劳动效率,创造更大收益。在农忙时节还可以开展农机收费作业对外租赁服务,增加额外收入,取得较大利润。

总之,成立农业公司,符合现代农业发展方向,可以有效开展品牌农业,休闲农业,旅游农业,组织规模生产,引进新的品种,抢占流通市场先机,实现种植品种错季差异化高收益。具有多方面的好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条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未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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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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