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 “包工头”获刑1年3个月

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的,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的劳动报酬一般不包括以民事经济合同形式分包给其他主体的部分。检察机关在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等涉及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案件时,应能动履职,着力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基本案情】

1985年出生的胡小亮(化名),是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某自建房工程劳务项目承包人。2021年至2022年间,胡小亮以个人名义承接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某自建房工程房屋的瓦工、木工、钢筋工等劳务项目,与发包方约定以每平方米405元的单价按实结算,其将木工、钢筋工、外墙等劳务项目以固定平方单价分包给徐某某、唐某某、胡某等班组,并自行雇佣47名工人进行劳务作业。

2022年1月,胡小亮经初步结算,自觉无力支付工人工资及班组劳务费用,于是采取更换电话号码、前往外地等方式逃避支付。2022年2月28日至3月7日,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综合行政执法局通过邮寄、张贴、电话、短信等方式向被告人胡小亮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通知其于2022年3月7日接受调查询问;同年3月8日,该局又通过邮寄、张贴、电话、短信等方式向被告人胡小亮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于当月11日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被告人胡小亮到期仍未支付。2022年3月,发包方已结清被告人胡小亮承包标段剩余工程款支付工人工资及班组劳务费用,胡小亮仍欠其自行雇佣的工人47名工人工资人民币63.79万元,多个劳务班组的费用也未能结清。

2023年1月,发包方与其中由胡小亮自行雇佣的25名工人达成协议,由发包方垫付上述工人工资合计人民币19.68万元,上述工人将欠薪依据移交发包方。

【履职情况】

2022年11月28日,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以犯罪嫌疑人胡小亮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提请审查逮捕。检察机关审查发现本案存在的问题是:一犯罪嫌疑人胡小亮系个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也不具备承包工程项目的资质;二工程招投标不规范、项目管理混乱,导致工人名录不清和拖欠金额难以确定;三是临近年末,项目总包已经支付全部工程款,但农民工工资仍未结清。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依法认定胡小亮作为项目承包方,系用工主体。犯罪嫌疑人虽然不具备承包工程资质,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但是其系该项目的实际承包人,工人也是由其招募而来,由其支付报酬,认定其可以成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主体。

理清实际工人名录和拖欠金额。项目施工过程中,被告人胡小亮存在虚报施工人员名单,以提前预支工人生活费名义,从项目发包方处获得工程款的情况。检察官逐一核对,确定实际工人名录与各工人实际已领取的生活费,剔除虚报假领,算清实际拖欠的人员和金额。

稳定农民工情绪,依法批准逮捕被告人,避免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案件办理过程中,个别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情绪激动,认为逮捕后,更加没有希望要到工资,检察官释法说理、缓解农民工焦虑,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同时敦促嘉泽镇镇府和项目总包方做好年底农民工讨薪预案,稳定农民工情绪,避免激化矛盾和出现其他严重后果。

2023年2月3日,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以犯罪嫌疑人胡小亮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起诉。武进区检察院自主补充侦查,依法区分劳务分包和劳动报酬(即工人工资),确定犯罪嫌疑人胡小亮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范围。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胡小亮将部分劳务项目分包给其他班组的行为系独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分包协议约定的费用性质为劳务费用,并非纯工资属性的劳动报酬,因此,胡小亮拖欠劳务班组、包工头的劳务费用属民法上的劳务合同纠纷,受民法调整、保护,可通过民事法律途径救济,不应计入胡小亮拒不支付劳动报酬金额。检察机关自主补充侦查,调查出胡小亮自行雇佣的工人名录,根据胡小亮自书笔录、讯问笔录、工人证言及欠条、结算单等证据,确定胡小亮拒不支付劳动报酬金额为63.79万元,促使其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同时,会同地方政府,协调解决农民工工资。在批准逮捕后,武进区检察院会同地方镇政府与发包方协商,由发包方与胡小亮自行雇佣的25名工人达成协议,由发包方垫资与讨薪工人积极协商,达成和解,发包方在与胡小亮约定的工程款外又垫付了人民币19.68万元,让农民工领到工资回家过年。

审查起诉期间,武进区检察院针对办案办理过程中发现的工程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向嘉泽镇政府住建部门制发了检察建议,建议其对于村民自建的工程项目,应当引导村民自治组织加强规范建设意识,通过正规的招投标程序,发包给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严格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资金实力和管理水平。

2023年3月3日,武进区检察院以被告人胡小亮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3月14日,武进区人民法院以胡小亮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责令继续支付工人工资63.79万元(含发包方垫付款)。

【检察官普法】

检察机关在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时,对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应当客观考察其是否存在实质的用工行为,据此认定其是否能够成为本罪犯罪主体。对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的,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确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劳动报酬的范围时,检察机关准确区分劳务分包和劳动报酬,一般情况下仅指劳动报酬(即工人工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保护的是劳动者的财产权益,一般不包括以民事经济合同形式分包给其他主体的部分。若其他主体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构成犯罪的,仍可以以该罪名予以处罚。

检察机关在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等涉及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案件时,应当能动履职,从保护农民工权益角度出发,着力化解矛盾,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帮助追索农民工工资。对于发现的未依法依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对农民工工资有保障措施的管理疏漏行为,可以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的方式,指出疏漏之处,提出合理建议,推动建立规范的生产、建设管理制度,保障农民工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供稿 来源:江苏工人报)

来源: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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