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知情权,夫妻财产互查,是维权还是祸根?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知情权,夫妻财产互查,是维权还是祸根?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知情权,夫妻财产互查,是维权还是祸根?

丈夫意外去世,妻子不知道共同财产和债务数额,存在重大隐患

电视栏目《22度观察》第144期的主题是:夫妻财产互查,是维权还是祸根? 还有正反观点的专家团正面辩论。

现场某位女嘉宾诉说了自己的苦闷,出轨丈夫转移了大量财产,而该女士无法凭借结婚证和户口本等材料去查丈夫的银行存款和公司经营收益,之后丈夫然后提出离婚,说自己没有人格财产,同时要求分割妻子名下夫妻共同存款。该女士很无助,觉得法律没有赋予自己查询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因而导致自己在离婚时非常被动,明知对方转移财产却无能为力。

2009年6月9日人大常委会会议一审的《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草案)》规定:只要夫妻一方有权持结婚证、户口本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向工商局、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机构申请查询另一方财产,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办理。但《草案》没有将银行资产纳入可查范围,因为这主要是立法权限问题,地方立法不能将金融服务纳入规范范围。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知情权,夫妻财产互查,是维权还是祸根?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知情权:

第一,婚前共同购买的房产登记在了一方名下,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来看,一般是被认定为产权人的婚前个人财产。所以这提示热恋中的人们“防范在先,信任在后”,如果是婚前共同购买的房产,就要把两个人的名字都写上,这样就不会发生一方私自卖掉房子,而另一方无法阻止的情况。

第二,婚内夫妻共同财产一贯模糊,等到出现婚姻危机才想起了解自家真实财产状况,但为时已晚。很多妻子不知道丈夫的实际收入,尽管法律规定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实际上对丈夫的公司经营收入、股票收入、投资收入很难清楚了解,导致转移财产非常便利。

第三,有必要立法保障夫妻共同财产的知情权,允许夫妻财产互查。至于如何规范操作,则是法律专家的工作。有人认为配偶查财产是侵犯个人隐私,但个人隐私权不能凌驾在夫妻共同财产权力之上,因为结婚本身就是从某种程度上削弱了个人隐私的外延。而夫妻共同财产本来就是两人共有,而非单方的隐私和权利范畴。查询配偶的实际财产状况,并不是侵犯被查者的隐私,而是尊重婚姻内夫妻的共同财产权力,换言之你的个人隐私权也好,你的个人财产权利也好,都不能以忽略或侵害配偶的财产权力而代价,也不能因此让配偶丧失共同财产的知情权。

第四,有人认为查配偶的财产状况是对配偶的不信任,其实查的只是配偶管控下的夫妻共同财产,换言之了解自己和配偶的共同财产是婚内双方的基本权利,与信任无关。说到婚姻中的信任的问题,也是要信任值得信任的人,信任不值得信任的人就是引颈就刀。

所以,夫妻可以共同指定家庭理财规划师做家庭年度财务体检,如果两人财产没有那么多,不必找专业理财人士的话,夫妻也要在阶段性的互相通报财务状况。比如丈夫在所投资的公司中所占有的股份份额和目前实际价值,比如所购买的股票、期货、权证、基金等投资产品的实际情况,比如个人在外的借出款和借入款,都应该让配偶知情,目的是为了避免当一方遭遇突然意外,财产无法正常转移给继承人。从前有新闻报道某男遭遇车祸受伤昏迷送医院抢救,但其妻子不知道丈夫的银行卡密码,所以救命钱就在银行里却偏偏取不出来。还好其妻子尚且知道有这张银行卡,如果不知道且丈夫就此去世,恐怕秘密也跟着泥牛入海而去,谁也不知道存款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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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规定:

1、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2、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3、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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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国家对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的法律规定:

在这个问题上,同样西方国家走在了前头,财产约定制被大范围的接纳和实际使用。一种是限制(选择)式约定财产制。采取这种立法模式的有德国、瑞士等。其基本特点是,在民法上设置几种典型的夫妻财产制,由当事人从中选择一种作为相互间实行的财产制,而不允许当事人选择法律规定之外的夫妻财产制。第二种是任意(独创)式约定财产制。采取这种立法模式的有日本、韩国、波兰等。其主要特点是,设置几种典型的夫妻财产制,对约定的内容,在不违反法律的一般规定或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允许当事人自行创造。

在英国和澳大利亚等英美法系国家实行的是夫妻分别财产制,这种制度认为,婚姻不应当对财产权利产生影响,夫妻双方不仅婚前各自拥有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而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也归各自所有。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以合法契约的形式确定法律效力,即只有在无约定或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适用婚姻财产关系制度。

虽然我国目前在尝试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的结合,但约定财产制还未能被大部分人从文化角度理解接纳,人们更多的留恋在“在天愿做比翼鸟,在地愿为连理枝”的绝对遐想里,这种单纯的绝对化期待已经越来越脱离现实的文明进程,而约定制是最大限度的尊重人的基本权利和意志自由,将逐渐成为婚姻财产处理方式的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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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新闻曾报道某企业老板是三十几家公司的法人,有数亿财产,但是其父母和妻子均不十分清楚具体财产分布及公司实际价值。结果这个老板意外身亡后财产成迷,妻子和死者的父母也展开了诉讼大战,争夺财产。如果其妻一直比较了解丈夫的实际财务情况,也做了书面约定,那么也不用在死者尸骨未寒时发生种种猜测,离散了亲情。

也有的案例是妻子不丈夫所参股的公司实际经营情况,资产负债情况,丈夫突然身故后,其他股东联合起来蚕食资产,结果死者配偶不但不能得到公司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反而莫名其妙的背上了债务,生活陷入困顿。

所以不管是从对爱情的肯定还是对婚姻的责任上看,从对个人财产权利的保护和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保护来看,夫妻之间有必要了解对方的实际财产情况,也有必要阶段性总结家庭实际财产状况,为投资理财或风险回避或子女教育做全方位的考量。而婚内财产的知情权是保证上述良好愿望实现的基本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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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方刻意隐瞒,而另一方却以“信任”之名纵容,那就是砧板鱼肉,任人凌迟,是对个人权益的不尊重,也是对家庭生活实际饿不负责任。那些要求别人“信任”自己,所以不要了解自己实际财产状况的伴侣,本身已经把自己是否得到信任凌驾在起码的婚姻责任和共同的财产权力之上,又有什么资格要求别人的信任,以方便自己混水摸鱼呢?

有人会隐瞒伴侣存些小金库,如果数额不大,可以看做是无伤大雅的小情趣,对感情也不会造成伤害,但是如果小金库的储备已经超过了自家大金库,则可推论为对配偶的不够尊重,对婚姻缺乏信任感,更愿意为自己留后路。这时候两个人就有必要坐下来沟通下,是不是婚姻出现了什么问题。

能和伴侣分享最后一块糖比独自吞食要甜蜜的多,这正是爱情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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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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