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学习之四十六:著作权人及其权利

著作权法中所称的著作权人包括:1、作者(创作作品的自然人及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如由某法律研究委员会编著的法律条文理解与适用或者法律研究编著等);2、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民法典学习之四十六:著作权人及其权利

著作权的人身权利包括:1、发表权(有权发表或者不发表,以什么样的方式发表,部分或者全部发表等);2、署名权(是否署名,笔名或者真实姓名,如署名金庸、古龙等);3、修改权(是否修改,怎样修改,如金庸就对其创作的小说进行多次修改);4、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得被人歪曲、篡改,如仅截取张择端的清明上河图其中一部分出版)。其中,发表权为一次性权利,如果选择发表以后就再也没有发表权这个权利。

民法典学习之四十六:著作权人及其权利

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分为:1、复制权(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拍、翻录、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如刻录CD唱片等);2、发行权(将原件或者复制的作品出售或者赠与给公众,如将刻录好的CD唱片予以发行等);3、出租权(将作品出租给别人使用);4、展览权(公开陈列作品,如展出美术作品);5、表演权(如表演杂技、相声等);6、放映权(再次展现杂技、相声或者其他视听作品等);7、广播权(在有限的范围内进行传播,区别于信息网络传播权)8、信息网络传播权;9、摄制权;10、改编权、11、翻译权;12、汇编权。

民法典学习之四十六:著作权人及其权利

而对于著作权的限制,有如下的规定: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如将自己购买的齐白石的画拿出来与朋友一起研究欣赏);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如为了介绍金庸的生平,而引用其作品);

3、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如在电影节上展示入围的电影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如某媒体人发表的股市评论文章);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如对齐白石的画进行复制);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如义演);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需为在公共场所设置或者陈列的,否则可能构成侵权);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为了更好传播作品及给予少数民族人民以平等待遇);

12、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允许合理差异);

民法典学习之四十六:著作权人及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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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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