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宪法二(老话继续说,内容很多,干货满满!)

一、国家机构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最高国家立法机关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全国人常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3、职权

(1)立法权

修改宪法(人常五一提修宪,人大通过三两数)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2)人事权

三席三高三提名

三席

选举国家主席;选举国家副主席;选举中央军委主席

三高

选举国家监察委主任;选举最高法院院长;选举最高检察院院长

三提名

主席提名定总理;总理提名定国务院其他;军委主席提名定军委其他

(3)重大事项决定权

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4)监督权

改变和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5)其他

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是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国家最高权力的机关,也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

2、组成: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

3、职权

(1)立法权

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解释法律

(2)人事权

除三席三高三提名外,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国家其他重要的重要领导人,由最高领导提名,人常决定。决定驻外全权代表任免

(3)重大事项决定权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规定军人的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的衔级制度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决定特赦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4)监督权

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5)其他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三)国务院

1、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2、职权

(1)立法权

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2)提出议案权

向全人大或者全人常提出议案

(3)行政最高领导权

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4)行政事务管理权

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5)监督权

改变和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改变和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6)其他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其他机构详细情况请关注下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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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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