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司法认定

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司法认定

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案件中,司法实践中存在认定困难、同案不同判的问题。

从非法拘禁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角度出发,应以非法拘禁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为前提,将结果加重犯与间接故意犯罪的因果关系进行比较,在符合刑法上因果关系基本要求的情况下,对行为人实施非法拘禁行为时具备过失心理和故意心理的,应分别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论处。

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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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被告人赵某甲因与被害人朱某产生矛盾,遂于2015年8月4日晚,在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黑林铺镇新兴路某宾馆客房内,将被害人朱某非法拘禁,并用胶带封住朱某的嘴巴。

赵某甲等人对其进行殴打,并逼迫朱某与自己发生性关系。当晚22时许,在朱某挣脱束缚逃跑时,被赵某甲等人抓获。

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司法认定

2015年8月6日,被告人赵某甲、马某乙、马某丙与被害人朱某某等人一起在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黑林铺镇新兴路某宾馆客房内共同打牌时,被告人赵某甲向朱某某提出让朱某某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要求。

朱某某同意后,被告人赵某甲即对朱某某进行殴打,致使朱某某身体受伤

随后,被告人赵某甲、马某乙、马某丙将朱某某带至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黑林铺镇新兴路某宾馆客房内看管。

4月7日18时许,被告人赵某甲、马某某在被害人朱某的房间内,用胶带将朱某的嘴巴封住,并用胶带将其双手双脚捆住。

凌晨1时许,在被害人朱某从房间出来逃跑时,被被告人赵某甲、马某乙、马某丙用胶带封住嘴巴、双手双脚并捆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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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朱某某被送至昆明市第四人民医院抢救治疗。4月8日0时30分许,朱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朱某某系因被他人用胶带封住嘴巴而窒息死亡。

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甲、马某乙、马某丙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赵某甲有自首情节;对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没有意见;对其有自首情节等,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赵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争议焦点

犯罪嫌疑人在实施非法拘禁过程中,对被害人具有殴打等伤害行为,该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犯罪嫌疑人是否应当预见自己的非法拘禁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主观上是否具有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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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死亡后果的发生是否存在间接故意。

非法拘禁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即行为对危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

具体到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案件中,非法拘禁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能否认定行为人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关键。

根据刑法规定,行为人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应当认定为“非法拘禁”;在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而行为人在非法拘禁过程中对被害人实施殴打、捆绑等行为时,不能认为该行为是导致被害人伤亡的直接原因。

本案中,被害人在被两被告人捆绑后,即遭到了长时间、长频率的殴打,其身体机能也受到了极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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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情形下,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与被告人实施非法拘禁行为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若未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则不能认定被告人构成非法拘禁罪。

在此情况下,如果认定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则会导致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标准过高等问题。

因此,检察机关对于本案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

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

在刑法理论中,虽然要求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结果,但也认为行为人预见到的是可能发生的、较重的结果,而非实际发生的结果。

在具体案件中,行为人是否具有预见能力、能否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结果,则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当行为人实施行为时已经预见到或者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结果,但其在实施行为时仍然不能避免危害结果发生时,则认定其具有主观上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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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在本案中,被害人因长时间遭受被告人的殴打而出现血压升高、心脏骤停等症状并最终死亡。对于被害人是否存在自杀的情况,应当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因此,本案中被告人实施非法拘禁行为时,应当预见到可能发生被害人自杀、意外死亡等情况,但其未预见到的情形并不能当然地认定其具有主观上的过失。

行为人对被害人死亡结果存在间接故意

从客观上来看,在本案中,被告人实施非法拘禁行为的地点位于他人家中,在对被害人进行非法拘禁的过程中,被告人存在殴打被害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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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被害人受到长时间的殴打时,其身体出现不适症状,此时其不能将该症状归咎于非法拘禁行为,而应是由于被害人长时间遭受殴打所致。

从主观上来看,被告人在非法拘禁被害人时,其明知自己的非法拘禁行为可能会导致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但是其没有将该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控制在可以预见的范围内。

从本案来看,被告人对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是持放任态度而非希望态度。

故对于被告人对于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是持放任态度,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结论

刑法规定了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罪,是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权,体现刑法的谦抑性,并不是要将所有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案件都判处死刑,在非法拘禁行为本身是合法的情况下,不能简单地以非法拘禁致人死亡作为量刑情节。

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法拘禁行为本身并不违法,但行为人主观上有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故意并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情况,应认定为非法拘禁致人死亡。

在非法拘禁过程中,如果存在殴打等暴力行为并导致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结果时,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行为人在实施非法拘禁行为时有过失心理的,如果造成了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结果,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如果行为人在实施非法拘禁行为时具有故意心理的,如果造成了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结果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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