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犬伤童案狗主人“刑不刑”?曾有狗主人被判过失致人死亡罪获刑五年

崇州警方10月17日通报,目前,咬伤女童的黑色罗威纳犬被捕获,警方已对该事件立案侦查,并对该犬主人唐某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受伤女童已于10月16日23时许转至华西医院,由医疗专家组进一步治疗,目前生命体征平稳。

10月18日,接受女童父母委托的周兆成律师在社交平台表示,唐某可能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也可能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那么刑期,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才有可能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小区物业也应承担法律责任。

潇湘晨报记者梳理了近年涉及狗咬人的裁判文书,注意到民事类居多,案由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等。刑事类案由包括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涉事狗主人被判一年六个月至五年不等。

恶犬伤童案狗主人“刑不刑”?曾有狗主人被判过失致人死亡罪获刑五年

进展:街道办称狗主人愿意赔偿,代理律师分析狗主人可能涉嫌罪名及刑期

10月18日上午,被咬伤女童家属在轻松筹发起200万筹款,截至下午5时,已获捐150万元。

据上游新闻报道,对于网络筹款行为,一名家属称,因涵涵受伤情况严重,后续治疗费用高昂,不得已先在网络上发起筹款。崇州市羊马街道工作人员透露,17日晚物业已先期垫付了10万医疗费用,肇事罗威纳犬犬主方面表示愿意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后面会安排双方家属见面。

恶犬伤童案狗主人“刑不刑”?曾有狗主人被判过失致人死亡罪获刑五年

△ 来源:周兆成律师微博

此外,18日下午,周兆成律师在社交平台上表示,崇州狗咬人事件中,受伤女童父母已经委托其为该案代理律师。

周兆成律师称,现在受伤女童已经在华西医院被精心救治。女童早日康复,是女童父母现在的首要诉求。目前,该案公安机关已经刑事立案,黑色罗威纳犬主人唐某也已被被公安机关刑拘。严惩狗主人,追究其刑事责任,是女童父母的第二诉求。

本案狗主人在明知饲养的是烈性犬,极具危险性的情况下,却未尽到看管义务,肆意放任烈性犬外出,从而导致危险的发生,可能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但是,本案特殊性在于烈性犬咬伤人事发小区属于公共场所。危害的是公共安全,狗主人也可能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那么刑期,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才有可能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小区物业应在其职责内保障业主安全,对于小区内饲养、出现烈性犬的情况,物业也应及时报告公安、及时驱赶。但是,由于物业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所以也应承担法律责任。下一步收集完证据后,将会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追究狗主人以及小区物业的侵权责任。

恶犬伤童案狗主人“刑不刑”?曾有狗主人被判过失致人死亡罪获刑五年

△ 家属发布照片,来源网络

此案件中,狗主人有可能涉嫌哪些罪名,是否会获刑、刑期多久?针对相关网友疑问,潇湘晨报记者也梳理了类似事件的民事判决和刑事判决。

小区租户被流浪狗追致摔倒骨折,物业承担部分赔偿

2021年3月,徐某牵绳遛狗散步时,一条未牵绳的斗牛犬冲出撕咬徐某的金毛犬,徐某在拉离金毛犬过程中,右手被斗牛犬咬伤。斗牛犬当时无主人跟随,徐某只好报警。后找到其主人石某。因双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徐某诉至法院。

该份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的判决书显示,石某辩称,自己愿意承担原告及其狗的治疗检查费用和交通费,但最后派出所未将自己的狗返还,并将其当成流浪狗处理,那么就不应由自己赔偿。

法院认为,本案中,石某对其饲养的斗牛犬未尽到必要的管理义务,导致徐某右手被咬伤,石某作为该犬的所有人及管理人,应当对徐某的损失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恶犬伤童案狗主人“刑不刑”?曾有狗主人被判过失致人死亡罪获刑五年

△ 徐某案判决书部分内容

另一份租户和小区物业的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显示,2022年5月,董某骑电动车时被小区里的野狗追逐致摔倒骨折。后因与小区物业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未果的,诉至法院。

据证人陈述,小区内经常有两条流浪狗在事发地点附近活动,看到人和车都会去追,物业公司之前在小区内抓过,但没有抓到。

法院审理认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小区物业应当协助做好小区内的安全防范工作,现董某因被流浪狗追逐而不慎摔倒受伤,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但是,事发时董某驾驶电动车行驶,其未能妥善处置也是导致其摔倒受伤的重要因素,故其自身也存在较大过错。据此,法院确定小区物业公司对董某的医疗费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

烈犬咬死好友儿子,狗主人被判过失致人死亡罪获刑五年

吴某为了看护枣园,先后饲养了两条狼狗,一条藏獒。枣园门前的土路属于公共交通道路。2010年至2013年期间,该三条狗先后将9人咬伤。其中一人损伤程度为轻伤(程度重),并患应激相关障碍。检察院指控吴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一审以该罪名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三年。

吴某随后上诉,称一审判决将民事侵权纠纷作为刑事案件处理,自己养狗是看家护院,没有伤害他人的故意,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自己无罪。

二审法院认为,吴某明知藏獒、狼狗等烈犬极具攻击性和危险性,但未尽合理的管理和控制义务,在藏獒、狼狗等伤人后,虽对藏獒采取了一定的拴养措施,但对狼狗未进行有效控制,仍未能避免烈犬伤人,已经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造成现实危害,其对饲养的烈犬危害公共安全持放任态度,属间接故意。上诉人吴某提出饲养狗无现实危害,狗咬人系民事纠纷的上诉请求,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二审仍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三年。

恶犬伤童案狗主人“刑不刑”?曾有狗主人被判过失致人死亡罪获刑五年

△ 胡某案判决书部分内容

另一份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人胡某饲养一条德国牧羊犬和一条卡斯罗,2017年8月一次遛狗期间,胡某未给狗栓狗链,骑电动车经过的曾某与牧羊犬不慎相撞,倒地后遭两条狗扑咬至“红了眼”,胡某称有路人帮忙持砖打狗,自己见狗不受控制,害怕担责悄悄离开了现场。后经鉴定,曾某伤势构成重伤二级,共花费医疗费近30万元。

检方指控,自2016年12月以来,胡某饲养的两条大狗先后咬伤4人,指控其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一审以该罪名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 刘某案判决书部分内容

在一起过失致人死亡的案件中,狗主人刘某获刑5年。2015年3月,刘某好友的儿子来刘某家取礼物,刘某当时正在饮酒,随后醉去。醒来发现好友儿子在院内遭自己所养多条烈犬撕咬,已经死亡。为逃避责任,刘某将其尸体装入编织袋内抛至河中。

一审法院认为,刘某明知其豢养的烈犬具有攻击性,应当预见其行为可能导致被害人受犬加害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刘某在被害人死亡后移尸抛弃,情节恶劣,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最后判处刘某有期徒刑5年。

潇湘晨报记者 吴陈幸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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