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影响公共利益,“历史遗留”违建可以不拆?官方明确回应

今天上午,青岛市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王博彤和青岛市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物业执法大队大队长尹兆云做客《行风在线》时表示,只要是违章建筑就得拆除,哪怕是建在自家屋顶的封闭建筑也得拆!

有市民询问,对于历史遗留的所谓“违章建筑”如何区别对待?对于一些未影响任何公共利益,居民对自用平台和屋顶进行封闭改造的建筑也一定要拆除吗?

尹兆云介绍,根据《城乡规划法》规定,建设工程项目未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这些建设就叫违法建设。目前,青岛市城管局对于新生违法建筑是即查即拆,对违法建筑“零容忍”,而对于存量的违法建筑是进行分类治理。

根据《山东省的城乡规划条例》规定,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影响的应当拆除的情形包括:擅自占用规划确定的道路、广场、绿地、河湖水面、海岸带、轨道交通、公交场站、燃气设施、供热设施、给水排水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等进行建设的,这些场地被违建占用是必须拆除的。

而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进行建设的,也应该拆除。

对于市民反映的问题,尹兆云表示,《山东省的城乡规划条例》也有相关规定:擅自在建筑物顶部、底层或者退层平台进行建设的也应当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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