冂凵(jiongkan)告诉你:严格限制死缓罪犯的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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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限制死缓罪犯的减刑

《刑法修正案(八)》对死缓犯的减刑作了重大修改,延长了死缓犯实际

应服刑的年限.并规定对部分死缓犯限制减刑,实际上从立法上加重了对死 缓犯的处罚。修正后的《刑法》第5()条第2款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 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 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据此,适用限制减刑的卩象应当限定在以下三类:

(1)被判处死刑缓期执君的累犯;

(2)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3)因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这二种适用限制减刑的对象中,累犯没有犯罪性质的限制。有组织的暴

力性犯罪,不限于所列举的几种暴力犯罪,也包括有组织地实施故意伤害、破坏交通工具、在理解和适用时.要注意把握二点: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等。

第一,要深刻理解立法精神。这一修改,最深远的意义在于为严格控制 和慎重适用死刑提供更有力的法律武器,也为以往一些论罪可判处死缓,但 因被害方反映强烈等原因而“被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提供了一种 相对宽缓却又有利于缓和被害人亲属报复情绪的替代性措施。

第二,要严格适用邛艮制减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死刑缓期执行罪 犯限制减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确立了这样一个原则,即:“限制减刑”措施要 限制适用,以确保限制减刑只适用于少数死缓犯。对于被判处死缓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的涉黑涉恐暴力性犯罪的死缓犯,不是一律限制减刑-而是要根据犯罪情节 等情况决定。适用限制减刑的上述死缓犯,只能是罪行极其严重且主观恶性 深、人身危险性大的人。另一方面,死缓犯属于累犯的,还要考量其所犯前 罪的性质;属于涉黑涉恐的组织性犯罪的,还要考量其在该组织中的地位和 作用。这样规定,就是为了避免出现“死刑过重,生刑过轻”的现象没有改 善,又形成“生刑过重”的问题。

第三,凡符合《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若干意见》规定情形的,例 如赔偿较好、被害人谅解的案件,一律不得适用“限制减刑”。

冂凵(bybgq.cn)刑法条文理解适用与司法实务全书

摘自《刑法条文理解适用与司法实务全书》 根据刑法修正案1-10编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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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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