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刑事律师

以“建立关系”为由欺骗他人发生关系是否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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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例。张女士因丈夫被抓而找到了王先生,希望他能帮忙把丈夫捞出来。王先生收了张女士的57万,并答应帮她捞人,但在此过程中,他要求与张女士发生关系,张女士为了救丈夫,只好答应。然而,在这段时间里,张女士流产了4次,但最终丈夫还是没有被救出来。这时,张女士才意识到自己被骗了。

问题来了,张女士该如何维权?王先生是否构成强奸罪?郭律师认为不构成。为什么?因为双方是自愿发生关系,王先生并未采取暴力或胁迫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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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是否构成诈骗罪?王先生确实有欺骗行为,但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发生关系并不等同于财物,因此王先生欺骗张女士发生关系也不构成诈骗罪。

话虽如此,这个案例中,张女士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这与她自己也有很大关系。首先,她丈夫犯罪了,她不应该走偏门捞人,应该承担自己的责任。她自己也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如果张女士的丈夫知道她为了救他而和别人发生关系,他肯定也不愿意。

大家同意郭律师的观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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