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合同入场施工 法院:已结算合同关系成立

未签合同即入场施工,完工后发包方拒不支付工程款。近日,萍乡市湘东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没有施工合同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22万元。

2016年8月,凌某将湘东某中学操场沥青罩面工程发包给萍乡某沥青公司施工,双方未签订施工合同。工程完工后经结算,总工程款为40万元,双方均在结算单上签字盖章。其后,凌某通过现金或委托他人转账方式陆续向萍乡某沥青公司支付了18万元工程款,余款22万元便拒绝给付。经多次催要工程款未果,萍乡某沥青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告萍乡某沥青公司与被告凌某虽未签订书面施工合同,但根据施工期间的原、被告收付工程款行为及工程完工后双方签字盖章的工程结算单,可以认定双方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成立。被告凌某将湘东某中学操场沥青罩面工程发包给原告萍乡某沥青公司施工,在原告按约定完成工程建设施工后,依法应当依据事实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被告凌某提出未与原告签订合同,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辩解意见,与事实不符,故依法判决被告凌某支付原告萍乡某沥青公司剩余工程款22万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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