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省高院:当事人经公安机关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拒不履行调解协议,公安机关可以重启行政处罚程序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任国余接听后至宋加群的住所,对宋加群进行殴打,并致其左眶部受到损伤,后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为轻微伤。2017年9月20日,经尚庄派出所调解,宋加群与任国余达成调解协议。该调解协议还约定:对已履行协议的,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再处罚;不履行协议的,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予以处罚。后因任国余向宋加群支付32000元后不再支付,宋加群以任国余不履行调解协议为由,向尚庄派出所申请对任国余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予以处罚。尚庄派出所依据上述规定,启动行政程序,根据任国余殴打宋加群的情节和签订并履行部分协议等因素,作出都公(尚)行罚决字[201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任国余罚款五百元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以案释法 | 省高院:当事人经公安机关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拒不履行调解协议,公安机关可以重启行政处罚程序

裁判文书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苏行申176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宋加群,男,汉族,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盐城市公安局盐都分局尚庄派出所,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尚庄镇人民路。

负责人徐焕,该所副所长。

原审第三人任国余,男,汉族,住盐城市盐都区。

再审申请人宋加群诉盐城市公安局盐都分局尚庄派出所(原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尚庄派出所,以下简称尚庄派出所)罚款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9行终7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宋加群申请再审称,任国余、任飞共同实施殴打行为,对其人身健康造成严重伤害,尚庄派出所作出都公(尚)行罚决字[201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仅对任国余罚款五百元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本院撤销原审判决,并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

本院经复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在卷的公安机关对宋加群、任国余、任飞、陈秀兰、吴素清、徐怀珍、任步渠等人所作的《询问笔录》《治安调解协议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以及《履行治安调解协议通知书》等证据显示,宋加群于2017年9月19日晚拨打原审第三人任国余妻子的电话。任国余接听后至宋加群的住所,对宋加群进行殴打,并致其左眶部受到损伤,后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为轻微伤。2017年9月20日,经尚庄派出所调解,宋加群与任国余达成调解协议。该协议约定:1.任国余承担宋加群目前的治疗费用2000元,并当场给付,宋加群的后续治疗费用全部由任国余承担,直至宋加群完全康复,费用以医院的结账发票同任国余结算;2.宋加群治疗期间聘请的混泥土搅拌车驾驶员的工人工资由任国余全部承担,工资为200元一天,时间直至宋加群治疗结束能够开车;3.本协议即时生效,双方不得再以此滋事,否则追究滋事一方的法律责任。该调解协议还约定:对已履行协议的,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再处罚;不履行协议的,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予以处罚。后因任国余向宋加群支付32000元后不再支付,宋加群以任国余不履行调解协议为由,向尚庄派出所申请对任国余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予以处罚。尚庄派出所依据上述规定,启动行政程序,根据任国余殴打宋加群的情节和签订并履行部分协议等因素,作出都公(尚)行罚决字[201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任国余罚款五百元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宋加群的诉讼请求正确。

综上,宋加群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宋加群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蔡 霞

审判员 张松波

审判员 张 静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家松

来源:行政诉讼案例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染墨绘君衣染墨绘君衣
上一篇 2023-08-14
下一篇 2023-08-14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