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律师提出的一个奇葩离婚房产分割方案

对方律师提出的一个奇葩离婚房产分割方案

今天,本律师在北京市大兴区法院出庭代理了一起涉及离婚房产分割的婚姻案件。该案情况大致是:我的当事人(女方)与男方于四年前登记结婚,婚后女方出资30万,男方父母出资60万(男方父母转账),双方又贷款60万元购买了一套位于大兴区的房产。该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目前市场价值300万元。现因夫妻感情破裂,女方起诉至大兴区法院要求离婚并平均分割上述房产。

对方律师提出的一个奇葩离婚房产分割方案

对于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帮助双方购房,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应当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即:“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所以,法院应该会支持我方要求均分的主张。对于这个问题,对方的律师却有着与众不同的独特见解。首先,这位律师宣称男方父母的60万元出资是借给原、被告双方的,所以该款项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进而,该律师又提出了一个更为奇葩的房产分割方案——按双方出资比例分割。

对于这位律师提出的方案,本离婚律师颇感费解:如果男方父母的出资60元对是原、被告双方来说是共同借款的话,那么该60万元便属于双方的共同出资。既然是用借来的钱共同出资、离婚时应各承担一半债务,所以该出资就应该算作双方各出了30万元。这么划分的结果是:我的当事人购房出资额为自己的30万元+借款30万元=60万元;而男方的购房出资额仅为借款的一半——30万元。那么,出资比例为二比一,按出资比例分割房产的结果也应该是女方分得三分之二。为什么对方律师提出一个对我当事人明显有利的方案呢?难道这位律师的脑袋出了问题?为了进一步确认,本律师便提出让对方详细解释一下。没想到对方的解释竟然是:借款来源是男方的父母,所以60万元借款要算作男方出资,所以分割房产时男方要占大头。

对方律师提出的一个奇葩离婚房产分割方案

原来如此——男方的律师把父母出资与向父母借款混同为一回事。同一笔钱怎么能具备两种自相矛盾的属性呢?对于这种脑子出了问题的律师,本人实在看不下去了,于是“很诚恳”地向对方说:“对方律师,出资与借款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如果你一定坚持60万是夫妻共同借款的话,我方乐于接受,因为这会让我方当事人的出资占大头。我方分得的房产价值自然也会占大头。好歹你也是个律师,这里边的关系你算不明白?”法官见此也插话道:“就是,被告律师,你得先帮助你的当事人弄清楚出资与借款到底有什么区别!”

眼见对方律师被我们说的脸上红一阵,白一阵的,相信他此时的心里实在不太好受吧?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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