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产分割常见情形及处理方法

离婚房产分割常见情形及处理方法

离婚案件中,法院分割房产一般是以房产现值作为分割的依据,而非购房时的价值。

无论房产证上是男方、女方两人一起和孩子的名字登记在房产证上,还是男方、女方其中一人和孩子的名字登记在房产证上,只要是跟孩子共有(即房产证上是共同共有),房子都视为夫妻双方和孩子共有的。

一、房产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的主要情形

1、无论婚前婚后,用个人财产买房,房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并用于个人财产还清贷款的,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2、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出资(全款)买房,房屋登记在该子女名下,视为对子女的赠与,应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父母婚后给子女买房的规定,是指父母支付全款给子女购买房屋且房产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情形。如果父母只是在子女婚后支付首付款,夫妻共同还贷,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根据现有司法实践,法院一般在判决离婚时认定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关于首付款部分是否应认定为出资人对子女的个人赠与,则还需要结合相关的证据以及法院对于父母支付款项时的真实意思表示等多方面因素进行考量

二、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主要处理原则

1、婚前一方以个人财产买房,登记在一方名下,婚后共同还贷,则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对应增值部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共同还贷部分的计算方法是:共同还贷部分(每月还款乘以还款总月数)在购房成本(房价、契税、装修、中介费、已经归还房款的利息和本金)中的占比,乘以房屋的现值。

2、无论婚前婚后及出资情况,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婚前一方出资,房产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则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婚前一方出资,而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情形,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无明确规定。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2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高法【20121240号】)对此情况作出了明确批复:“…一方以结婚为目的,夫妻一方婚前个人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出资方明确表示归登记一方个人所有, 离婚时对该房屋一般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在(2013)龙民一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中,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认为:“该房产系在双方同居期间以原告个人名义由其父母支付首付款后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所购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婚前一方父母为了结婚而为子女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非登记方的个人财产。因此,在离婚房产分割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4、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产权房,无论登记为夫妻双方或一方,均为夫妻共同财产,若产权登记中有子女,则为夫妻双方与子女共同所有。

5、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买房,双方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婚后只有在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情况下,该部分出资才视为对于子女单方的赠与,否则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对双方的赠与。当然,司法实践中对于这种情形,会考虑在离婚分割时对出资父母的子女一方适当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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