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些“山寨律师”吸引当事人的十种常见方法

大家还记得山寨手机吗? | 大概20年前左右,在智能手机出现之前的那段时间,曾经有一种电子产品非常盛行——山寨手机。当年的手机市场,还是三星、HTC、摩托罗拉、诺基亚的天下,但突然之间,山寨手机就异军突起了。我们不得不佩服山寨手机生产厂家的仿制能力和创新能力。市面上只要有什么功能是大家喜欢的,没几天就会出现一样的,甚至还有超越。

比如滑盖,品牌手机一般都是上下滑盖,但山寨手机不但可以上下,还可以左右,甚至可以斜着滑盖,单纯就某一项功能,山寨手机可以说能在外观层面给你做到极致。而且价格极其低廉。但智能手机出现之后,山寨手机逐渐销声匿迹了,原本无往不利的三板斧突然失去了作用:低价、仿制速度快、将客户需求扩大到极致。为啥呢?后来我总结了一下,山寨手机的仿制只是在外观层面,她缺乏功能方面的核心技术。很多品牌手机也是这么死掉的。

由此我突然想到最近比较火的话题——非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比如法务经纪人和法律咨询公司。我们必须承认一点,这些非律师群体能迅速抢占市场,一定有他们的独特方法。

我举几个例子:

1、承诺法:当事人觉得律师不承诺结果,输赢都收钱,那好,我直接打出广告:不赢不收费,在这一点上,我甚至碰到过某个机构的业务员到医院去拉客户,声称保证给对方评残,如果和她签约,先给当事人2000元押金,这种诱惑,你受得了吗。

2、价格战:当事人觉得价格高,没问题,我直接推出低价服务,反正我不用亲自去代理开庭,工作量压力不大。你想写诉状,没问题,我找个模板给你套。

3、共情法:当事人迷茫的时候,我脱离法律关系和你产生共情,从当事人的角度来进行情感和心理上的安抚,说白了,我就以一个和当事人统一战线的朋友身份,强烈的谴责对方,就这一招,咨询收案的成功率就比律师至少要提高30个百分点。

4、包装专家:还有的当事人比较相信权威,ok,咱就对症下药,包装出一堆有各种头衔的“专家”,反正你也不知道这些所谓的机构、经历和头衔到底有多少分量。

5、公益暗示:当然,如果为了提高公信力,我也可以搞一些“公益”活动,让我的背景身份看起来更“官方”。

6、典型案例:也有一些相对理智的当事人,更相信“不看广告看疗效”,没问题,我可以找一些胜诉判例,找一些当事人现身说法。

7、请“托”法:还有不少当事人相信“关系”。某些人就针对这种想法给你来个现场表演,当面给某某法官打电话——实际上他可能确实有这个法官的电话,但这不是重点,一般法官要是听说是“代理律师”来电,想就某个案子沟通一下意见,最起码都会礼节性的说几句。这个过程,看在当事人眼里就会觉得此人和法官关系很熟。我甚至亲眼见过在法院门口的那种法律服务所,某“咨询律师”给自己认识的某个法官打电话,约到所里见面,法官不知道啥事就来了。然后当着当事人的面,交流了几句案子,这个经过看在当事人眼里,就会觉得此人“很有能量”。

8、效率法:结合当事人想快速解决的心理,告诉当事人自己有能力尽快结案,比如曾经在抖音上盛行的“7天诉讼离婚下判决,当事人不用到现场”。这种情况,其实本来都是特殊时期的特殊政策,但却被某些“有心人”故意夸大了。

9、对比法:还有一些人会采取贬损他人的做法来抬高自己,声称其他律师如何不好,自己有何种重大发现、特殊方法等等。

10、表演法:开庭的时候表现的义愤填膺、敢打敢干,让当事人觉得自己请的“律师”非常强势,不畏强权。其实大家要记住,庭审的时候不是看谁说的多,声音大,我们的第一要务也不是干翻对方,而是要尽可能的说服法官相信我们陈述的事实,采纳我们的法律观点。

我想绝大多数当事人都无法拒绝这些承诺的吸引,因为这已经达到无理由成交的境界了。

但我始终觉得这类非律师群体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未必会很长久,为啥呢?和山寨手机一样,缺乏核心技术。我并不否认这个群体里有很多人是有法律服务能力的,或者具备一定的法律基础,处理普通的民事案件是可以胜任的。但我们大家不要忽略一个原则性的问题——当事人自己是缺乏精确判断服务能力的能力。他们评价法律服务能力,往往只是凭借咨询时候的一些直观感受。所以,国家才采取了一个行业准入的方式——考试颁证。

有了这个证,未必能保证他服务能力非常优秀,但起码可以证明他系统的学习过法律。没有这个证,貌似暂时还没有什么其他更好的手段来证明服务能力。

我本人并不完全反对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机构进入市场,但前提是有科学的方法对这类群体进行管理和规范。就好像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他们就好像是一级、二级医院一样,可以对一些简单法律需求进行分流处理,让老百姓能用更省钱的途径解决问题。其他非律师是一样的,也是一种补充,只不过这个补充不能滥竽充数,谁想进就进,那就彻底乱套了。高低也得设立一个门槛才行。

手机可以有苹果系统,可以有安卓系统,也可以有鸿蒙或者其他系统,大家喜欢用哪个都可以。法律服务一样,既然有律师,有法律工作者,那有其他形式的服务提供者出现也未尝不可。但既然手机有入网许可,那这个行业,设立一个入行许可也应该是必须的,大家说呢?归根结底,有没有那本证根本不是最核心的问题,但最起码我们得有一种方法证明你确实有相应的法律服务能力。而不是完全靠当事人的直观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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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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