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防治法大修:疫情紧急措施拟改为事后报告,不当可撤销

据新华社消息,10月20日,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这是1989年传染病防治法施行以来经历的第三次修订。

全国人大网公开信息显示,本次提请审议的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共10章115条,对现行传染病防治法作出多处修改。其中明确了传染病疫情报告时限和方式,实行“网络直报”;畅通检验检测机构、社会公众等报告渠道,建立报告传染病疫情的激励和免责机制,禁止干预报告。

疫情催生立法和修法,草案总条目增加3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草案于1988年12月初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1989年2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六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并于同年9月1日开始施行。该法共7章41条,涉及预防、疫情的报告和公布、控制、监督等内容。全国人大网信息显示,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我国面临严峻的传染病防治形势,暴发多起传染病事件。如1986年山东省鼠害引发出血热病、1987年四川省部分地区洪涝灾害引起钩端螺旋体病、1988年上海市居民食用被污染的海产品毛蚶引起甲型肝炎暴发流行等。

在此背景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立法进度加快,两个月内即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两审通过。

2003年暴发的非典疫情,暴露出施行了14年的传染病防治法存在的短板和不足。2004年4月上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初审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对传染病防治法作出全面修订,其后经两次常委会审议后表决通过。

2013年6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作出关于修改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其中对传染病防治法中有关调整法定传染病种类和分级的职责、程序等规定进行了完善。这是传染病防治法立法后第二次修改。

2019年新冠疫情暴发,社会各界对“依法防疫”、进一步增强疫情防控中的法治供给呼声渐高。2020年10月,国家卫健委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今日(2023年10月20日),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这是1989年立法以来的第三次修订。

公开信息显示,本次提请审议的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共10章115条。与现行版本相比,总条目增加35条,总章节增加一章。

新冠疫情暴露法律短板,修订草案明确禁止干预疫情报告

对现行传染病防治法的第三次修订,国家卫健委副主任、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局长王贺胜在作草案说明时介绍,新冠疫情暴露出现行法律制度在疫情监测预警、重大疫情防控救治、应急物资保障等方面存在短板和不足,需要有针对性地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将疫情防控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律规范,进一步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

此前,也有专家学者在《人大工作研究》撰文称,新冠疫情暴发以来,暴露出目前传染病防治法的局限之处。如我国传染病防治工作的背景形势已发生明显变化,大城市人口密度、人员流动性进一步增强,相应的传染病传播风险上升,疫情防控压力增大,且疫情暴发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进一步放大。此外,现有法律制度在防范未知、新发的传染病方面还存在短板。

文章呼吁,应当站在国家整体安全的角度来评估、考察传染病防治工作体制机制以及相关的法律制度安排,突出预防为主的原则,加强对新型传染病的预防和响应,细化分级分类管理的制度,保证社会适度动员、有序应对突发疫情,做到积极防控疫情与保证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相统一。

10月1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杨合庆在发布会上介绍,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完善传染病防治体制机制,压实“四方责任”;改进传染病预防监测预警报告制度;完善应急处置制度,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健全疫情救治体系,强化保障措施等四方面。

公开信息显示,草案明确了疫情报告的时限和方式,实行网络直报,畅通检验检测机构、社会公众等的报告渠道,建立报告的激励和免责机制,禁止干预报告。

针对完善疫情应急处置制度,草案提出提高政府应急处置能力,强调科学精准防控,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

草案还规定了疫情应对处置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将采取紧急措施的程序由现行的事前报批制调整为事后报告制,紧急措施不当的,上级政府可以调整或撤销。

草案还明确,采取防控措施应当与疫情的程度、范围等相适应。

采写:南都记者 赵霖萱 发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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