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一律师作虚假陈述被司法罚款和立案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这就要求民事诉讼的参与人应当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不诚信诉讼,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应当依法受到法律制裁。

虚假陈述是指诉讼参加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在诉讼过程中故意(包括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对案件事实作虚假、误导性陈述,妨害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行为。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事诉讼授权代理权限有哪些?

据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授权委托书,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律师在民事诉讼中的代理分为一般代理、特别授权代理。

1、一般代理:在诉讼程序问题上的代理,如参加诉讼活动,调查,提供有关证据,参加法庭辩论和调解等。律师代理权限是参加诉讼活动,不对当事人在案件中的实体权利作出明确的表态,因崦不需要委托人对代理律师特别授权。

2、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人通过特别授权委托律师对案件的实体问题直接作出决定并明确表态的代理,如代为提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上诉,等等。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律师代理民事诉讼的作用 ——

一、律师在民事诉讼中应当更好地代为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二、律师在民事诉讼中还可以协助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审理。

三、律师在民事诉讼中能够起到宣传社会主义法制的作用。

四、律师介入民事诉讼,对司法公平进行直接监督。

第六十四条 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2021年1月19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对一名律师作出罚款决定,并向佛山市司法局发出司法建议函,司法局经调查后建议律师协会对该律师作出行业处罚,佛山市律师协会已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

据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介绍,饶某德,系佛山市广东某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其代理李某与中山某公司的一起劳动案件中,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李某系被告中山某公司(外资公司)的财务总监,合同约定原告李某的月薪为七万元,案件由市第二法院负责审理。

在第一次开庭中,主审法官询问原告李某的代理律师饶某德,原告李某是否有某英文名,在工作中是否用该英文名与其他同事沟通,饶某德均一口否认,也否认被告公司提交的有英文名签名的公司文件和微信文字记录。

原告是否有该英文名是对本案相关事实认定有决定性影响,但原告作为外资企业的财务总监否认有英文名字明显不符合常理。

为了查明真相,主审法官安排第二次庭审并传唤了原告李某本人到庭参与庭审,且准备网上直播庭审过程。同时,主审法官还到腾讯公司依法调取证据调查,发现被告中山某公司提交的微信号(微信号为某英文名,被告称该微信号系原告李某使用)之前系与原告李某身份绑定,但却在第一次庭审当日解除绑定并将该微信号注销。

第二次庭审,原告李某及代理律师饶某德二人均无一人到庭。经市第二法院审理,认定某英文名系原告李某的英文名,并采信被告提交的大量电子邮件、电话短信、微信记录、求职简历等证据后,认定原告李某在向被告提交求职简历时提供虚假学历、虚构解约金骗取补偿,以及在案件中做虚假陈述等事实。综合相关事实和证据,市第二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部分条款无效,原告李某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审判决后,原告李某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对市第二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并认为原告李某的欺骗行为而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无效(而不是部分无效),但因被告中山某公司未就此提出上诉,而维持了一审判决结果。由于原告李某在本案中存在骗取违约金的事实,已涉嫌刑事诈骗,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向公安部门发函移送侦查。

二审判决生效后,本院对原告李某作出了罚款8万元的处罚,并通知原告李某到庭调查其与代理律师饶某德之间在案件中作虚假陈述的事实。原告李某辩称自己不清楚代理律师饶某德为何会陈述其没有英文名;也不记得是否有告知代理律师或代理律师有问过他是否有英文名;也不记得啥时注销了微信。同时,原告李某竟然还向法院表示,自己只是授权代理律师饶某德出庭处理诉讼,但不能保证代理律师在庭审过程中所陈述的意见能代表自己的真实表示。

为进一步调查饶某德律师是否存在故意提供虚假陈述的行为,市第二法院向其发出传票,但饶某德律师仍拒不到庭接受调查。市第二法院审理本案中,发现饶某德律师还存在多处违规行为,如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接到法院传票后不按时出庭、涉嫌怂恿原告李某注销微信毁灭证据等。之后,市第二法院依法认定饶某德律师系故意作出虚假陈述,对饶某德处以2万元罚款。

饶某德不服司法罚款的决定,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了复议,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饶某德的复议申请,维持了市第二法院的决定。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饶某德作虚假陈述属于伪造证据的范畴,并非发表代理意见而不受法律追究,饶某德在本案中故意虚假陈述,意图引导法院作出错误认定,符合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情形。 与此同时,市第二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律师职业道德和执行纪律规范》第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就饶某德律师的上述行为向广东省佛山市司法局发出司法建议书。近日,该局复函称,佛山市顺德区司法局经向佛山市广东某恒律师事务所主任、涉案律师饶某德和原告李某调查询问,并调取了本案开庭笔录和相关业务档案,认定“饶某德律师在代理本案诉讼时,存在庭审中虚假陈述、收到法院的传票后没有按时到庭配合调查的情况。”

顺德区司法局针对该律师在庭审中虚假陈述,收到法院的传票后没有按时到庭配合调查,涉嫌违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有关规定的行为,建议移送佛山市律师协会建议给予行业处分。目前,佛山市律师协会已就该案件进行了立案调查。

律师同法官一样,是法律的守护者,是正义的捍卫者。他们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文化素养,遵守法律法规,坚守职业操守,维护好委托方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一定不要信口开河、胡编乱造。我们在庭审中也会遇到蛮不讲理,捏造事实,为了多挣提成而隐瞒真相者,他们枉顾法律准则,违背职业道德,颠倒黑白,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来满足私利,是令人深恶痛绝的,法律更应当剔除这些害群之马,还一个健康文明的法治体系。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七条规定, 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十五条 律师不得为以下行为:

(一)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有损律师行业声誉的行为;

(二)妨碍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

(三)参加法律所禁止的机构、组织或者社会团体;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律师协会行业规范及职业道德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社会公德,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

第一百零六条规定,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反本《规范》的,律师协会应当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和相关行业规范性文件实施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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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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