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法热线丨与他人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书,有权解除吗?聚焦继承纠纷,这些问题律师解答了

半岛全媒体记者 尹彦鑫 蒋凯

继承纠纷是指继承人因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而发生的一系列纠纷,因为牵扯的大多是近亲属,所以继承问题一旦处理不好,十分影响家族和谐。签订了遗赠抚养协议后不满意对方的照顾,我能解约吗?代书遗嘱发生效力需要注意什么?7月18日,半岛问法热线聚焦继承纠纷话题,邀请了山东颐衡律师事务所的宋玉竹律师和李顺律师在线回答市民提问,给出了专业解答。

问法热线丨与他人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书,有权解除吗?聚焦继承纠纷,这些问题律师解答了

上午9点30分,半岛问法热线80889800如约开通,市民黄先生的电话就打进来了。“我没有结过婚,一直是独自一人生活。现在年纪大了,为了能让自己的晚年生活有保障,2020年时,我与亲戚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书》。”黄先生表示,双方约定,对方负责赡养他,包括支付保姆工资,照顾日常生活及情感。“他们尽到扶养义务后,我将全部财产留给他们。”

协议签订后,对方按约为黄先生雇请保姆并支付相关费用,对黄先生进行了照顾。前段时间,双方对于照看问题产生分歧,黄先生认为对方怠于履行协议内容,询问律师自己是否可以撤销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书》呢?

问法热线丨与他人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书,有权解除吗?聚焦继承纠纷,这些问题律师解答了

宋玉竹律师了解了黄先生反映的情况后表示,遗赠扶养协议制度旨在倡导人们发扬尊老、敬老、照顾孤寡老人的优良传统,鼓励和保护公民之间以自愿为原则,以遗赠和扶养为内容、以双方财产性、道义性为目的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并依法按约履行。“履行遗赠扶养协议过程中,双方难免会产生一定分歧,在分歧不可调和后,遗赠扶养协议是否解除,不仅要考虑老人的养老问题,更要考虑、尊重老人的真实意愿。”宋律师表示,“如果您认为对方怠于履行协议,勉强维系双方的协议关系,未必有利于您的晚年生活,那么您可以要求撤销《遗赠扶养协议书》,这个诉求应该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同时宋律师也提醒黄先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因此黄先生需要将这些年对方照顾他所支付的相关费用进行偿还。

问法热线丨与他人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书,有权解除吗?聚焦继承纠纷,这些问题律师解答了

不久后,李顺律师接到了王女士的咨询。“我的爷爷、奶奶共生育了五个子女,除了父亲外,我还有两个叔叔、两个姑姑。我的父亲2006年去世,奶奶和爷爷分别于2016年、2020年去世。爷爷和奶奶生前在村里留下了房屋一处,现在该房屋拆迁,拆迁所得利益全部由大叔叔一人所得。”王女士表示,现在,她想代位继承属于其父亲的拆迁所得利益份额。“由于另外一个叔叔和两个姑姑声明放弃继承,我起诉时,是否可以单独起诉获得了这笔拆迁补偿利益的大叔叔?”

李顺律师表示,“继承纠纷中,因为继承的财产具有同一性,一个继承案件会对所有的继承人产生影响。所以,您单独起诉获得了这部分拆迁补偿利益的大叔叔是不合适的,尽管您的另外一位叔叔与两位姑姑口头放弃了继承。”李律师提醒,根据相关规定: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您可以与您放弃继承的叔叔与姑姑一起到法院起诉,在诉讼中您放弃继承的叔叔与姑姑可以向法院表示放弃继承,并由法院记录在案。”

问题1:父亲先于爷爷去世,孙女有权继承爷爷的遗产吗?

市民戴女士的父亲2014年去世,当时爷爷、奶奶还在世,名下有2处房产,戴女士的爸爸兄弟姐妹4人,去世后,妈妈带着戴女士改嫁。2021年8月爷爷因病去世,去世时并没有留下遗嘱。当戴女士提出继承爷爷遗产的要求时,爸爸的兄弟姐妹却说,戴女士妈妈已经改嫁,自己没有继承爷爷遗产的权利。戴女士询问律师,自己的爸爸先于爷爷去世,妈妈改嫁了,作为孙女就没有权利继承爷爷的遗产吗?

律师说法:《民法典》扩大了法定继承人范围,将被继承人的侄、甥也纳入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法定继承人范围的大小,表面看是法定继承人的多少问题,实质上是个人私有财产的流向问题,法定继承人范围的扩大意味着被继承人的遗产更大可能被家族亲人继承,减少无人继承情况的发生。戴女士的爷爷未留有遗嘱,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分割。戴女士的父亲是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戴女士父亲先于爷爷去世,故父亲应继承的份额应由戴女士代位继承。因此戴女士要求与其他继承人享有均等份额的主张应该会得到法院支持。

问题2:继承人以外的人主动赡养被继承人,可以申请分得遗产吗?

市民杨女士的舅舅去世后,舅妈就一直跟着杨女士生活。舅妈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经死亡,且舅舅、舅妈没有孩子。舅妈有一个亲妹妹,但平日里基本没有来往,妹妹几乎没有来看过舅妈。前段时间舅妈遭遇交通事故而亡,舅妈的丧葬事宜全部是由杨女士操办的。可现在舅妈留下的遗产以及因交通事故产生相关赔偿全部都被舅妈的妹妹接管,杨女士询问律师,自己虽不是舅妈的法定继承人,但舅妈生前生活以及死后丧葬全部都是自己承担,是否可以申请分得舅妈的遗产和赔偿金?

律师说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这一规定是对扶养贡献较多人的合理公平的补偿,也是为了弘扬社会传统美德。杨女士作为外甥女,并无扶养舅妈的法定义务,且舅妈也无多余财产,但杨女士能念及亲情,遵循孝老爱亲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在过往十几年时间里,与舅妈生活在一起,尽到了较多的扶养,舅妈的丧事亦由其办理,双方建立了家人般的亲情,故杨女士完全可以参与舅妈遗产的分割。杨女士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综合考虑杨女士以及舅妈妹妹对舅妈的扶养情况、感情联系及身份关系等,酌定舅妈遗产的分割比例。

问题3:代书遗嘱见证人处盖着某法律服务所公章,这份遗嘱有效吗?

市民胡先生和弟弟兄弟两人,母亲已经去世多年,父亲名下有一处房产。前段时间父亲因病去世,之前胡先生和弟弟两人轮流照看父亲,父亲去世后的丧葬也是由胡先生和弟弟共同操办。处理完父亲的后事,胡先生想和弟弟商量父亲房产的事,弟弟却拿出一份代书遗嘱的复印件,声称是父亲生前留给自己的。遗嘱上写明父亲将房子留给弟弟,遗嘱下方有父亲的签字、代书人签字,见证人签字处是某法律服务所公章及该所一名法律工作者印章,遗嘱上注明了日期。胡先生询问律师,自己并不知情的情况下,他弟弟拿出的这份代书遗嘱有效吗?

律师说法:遗嘱是遗嘱人对自己的财产或其他事项所作的处理,应当由遗嘱人自己完成。但是,遗嘱人不识字或因生病等不能书写,或者不愿意自己书写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写遗嘱。《继承法》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了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且法律上要求见证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胡先生的描述,弟弟拿出的代书遗嘱上见证人出加盖有某法律服务所公章,这明显不具备法律形式要件,所以这份代书遗嘱应该会被认为无效。在此提醒大家,在现实中常会出现形式要件不符,导致遗嘱无效,故在订立遗嘱时要严格遵守形式要件,避免遗嘱无效。

问题4:母亲立遗嘱将她的遗产让我继承,父亲却要给哥哥,我该怎么办?

市民陈女士有一个哥哥,父母名下有两套房子。2019年5月,母亲亲书了一份遗嘱,遗嘱中写明,经与配偶商议决定,对两人共有财产即两处房产,母亲各占有50%所有权,由女儿陈女士一人继承,与他人无关。该遗嘱无论从内容还是形式上都是合法有效的。之后,母亲又分别立了两份公证遗嘱,分别就两处房产的继承进行了处置,公证遗嘱内容与2019年5月的遗嘱内容并无冲突。母亲去世后,陈女士的父亲却提出将一处房产完全交给哥哥。陈女士询问律师,手里有母亲留下的多份遗嘱,是否可以要求两套房屋的50%由其继承?

律师说法:遗嘱的效力、遗产的确定是审理继承案件的重点、困难所在。如遗嘱人立有的遗嘱既能反映遗嘱人的行为能力,又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又能确定具体的遗产,就便于遗产的高效继承。陈女士父母名下两套房产的取得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先析产后再继承。母亲的遗嘱中已经明确,其中二分之一作为母亲的遗产。母亲生前的自书遗嘱及公证遗嘱均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条件,应为有效遗嘱。且多份遗嘱的内容并无矛盾,能相互印证遗嘱的真实性。遗嘱中均表明母亲个人财产由陈女士继承,因此陈女士完全可以要求两套房屋的50%由其继承。

问题5:老人病危后立的代书遗嘱有效吗?

徐先生来电咨询,自己的父母生有两个儿子,徐先生是老大。2022年,徐先生的父亲去世,今年年初徐先生的母亲病危,老两口在莱西市有一套房产。徐先生表示,在母亲病危住院期间,弟弟通过各种手段让母亲签了一份代书遗嘱,把莱西市的这套房产留给弟弟,如今,母亲去世弟弟出示了这份遗嘱,自己并不认同,询问律师这份代书遗嘱是否有效?

律师说法: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据徐先生所述,代书遗嘱的签署时间在其母亲病危期间,老人病情严重,神志不清,也就是说这份代书遗嘱存在明显瑕疵,无法证明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进入司法程序后,徐先生可以就该遗嘱的效力向法院提出异议,请求法院进行鉴别,从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大概率不会采纳这份老人病危期间签署的代书遗嘱。

>>问法感悟<<

宋玉竹律师:再成熟的法律,也无法完美处理人世间存在的一切可能。家庭关系的错综复杂,更容易让看似简单的法定继承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遇到一些无法预料的困难,如果不希望见到亲人因为遗产而陷入混乱和冲突,如果希望财富能基于更可控、更确定的意志进行传承,不妨考虑遗嘱这一古老但至今依然有效且可靠的家族传承工具。

李顺律师:家事无大事,家事亦无小事,家事案件中继承纠纷不仅与公民的财产利益息息相关,还包含亲情、伦理、价值观念等诸多因素,希望大家在了解继承的相关法律规定后,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减少不必要的纷争。

>>相关案例<<可以执行义务人继承人所得遗产吗?

案情回顾

2019年9月20日,张甲欲在李村大集路边某处摆摊卖二手家电,要求在旁边唱歌的张乙关闭音响,张乙不肯,二人随之发生争执。后在张乙追赶期间,张甲转身用拳殴打张乙,致张乙左眼受伤。经鉴定,张乙眼部损伤构成八级伤残。张甲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刑,同时需赔偿张乙各项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37761.39元。

判决生效后,在张乙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之前,张甲因病去世。根据法律规定,张甲不具备列为案件被执行人的条件。经办案法官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因张甲已经去世,不具备相应的法律主体资格,但其配偶和女儿继承了张甲的房产,故在其继承财产范围内,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矛盾较为激烈。张乙要求第一时间拍卖审判阶段已查封的张甲名下房产,一次性执行到位,而张甲的配偶和女儿认为张甲已去世,她们不应再承担责任,对赔偿存在抵触情绪。经办案法官多次释法明理和耐心疏导,两被执行人态度逐渐缓和,也意识到了作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的继承人,应当在本案中承担责任,但一时拿不出40多万元,希望能够分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在了解到被执行人的态度及其家庭情况后同意分期履行,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了和解协议。

和解协议达成后,办案法官积极督促被执行人履行和解协议,了解到被执行人一部分存款已购买基金产品,对余额及赎回时间不能确定,办案人又前往银行对接,明确了赎回的窗口期,被执行人得以顺利赎回基金产品并按照约定履行完毕义务,案件成功执结。

法官说法

被执行人明确是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之一。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如权利人申请执行时义务人已死亡且没有财产,就会出现人死债消,但如果义务人有财产,权利人应当在执行申请中直接将义务人的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义务人死亡而取得遗产的主体列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要在继承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阳光百合阳光百合
上一篇 2023-10-28 05:39
下一篇 2023-10-28 05:52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