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领代理北京房山法定继承纠纷案胜诉,帮委托人争取到房屋继承权

父亲去世,所留财产却被异母兄姐主张为家庭共同财产而非遗产,自己作为法定继承人还能主张继承权吗?近期,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安艳玲律师、陈允良律师代理了一起北京房山法定继承纠纷案,成功帮委托人拿到应得遗产份额,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1981年,李金生与胡玲登记结婚,二人婚后育有二女一子,分别是李美、李丽、李刚。1994年,李金生与胡玲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宅基地上房屋归李金生所有。一年后李金生与张悦虹登记结婚,育有一女张灵,后二人协议离婚,约定上述房屋仍归李金生所有。但离婚后,李金生与张悦虹仍共同居住,并未分居。

冠领代理北京房山法定继承纠纷案胜诉,帮委托人争取到房屋继承权

2022年,李金生因病去世,因其并未留下遗嘱,张灵欲与兄姐协商分割父亲留下的遗产。但在协商过程中,李美姐弟三人始终坚持李金生留下的并非个人财产,而是家庭共有财产,张灵无权主张继承。经多次讨论,几人都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为保障自身的合法继承权益,张灵来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律所经对案件初步研判,委派了安艳玲律师、陈允良律师代理本案。

接手案件后,冠领律师第一时间对委托人提供的信息和材料进行了解,确认了案涉遗产的基本情况。因案涉被继承房屋为宅基地房屋,无房产证且在继承发生时尚未建成,情况较为复杂,冠领律师针对此类情况进行了大量类案检索和案例讨论,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代理方案。

全面梳理案件材料后,冠领律师代理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由委托人继承案涉房屋及李金生名下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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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过程中,李美姐弟三人向法院提出:

无证据证明案涉房屋是李金生的个人财产,且因建设过程中几人均有出资,其应为几出资人的家庭共有财产,应在家庭成员内部析产处理,不宜作为遗产处理。

对此,冠领律师指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资格是以户为单位的家庭,若户内年长家庭成员死亡,由于该户尚存,宅基地使用权应当由剩余户内成员继续享有。

同时,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的“房地一体”原则,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应同时转移。在宅基地使用权继续由户内其他成员享有的情况下,该宅基地上房屋也应由其继承。

本案中,只有委托人的户口位于案涉房屋处,且为农业户口,李美姐弟三人均为城镇户口,因此,案涉宅基地上房屋依法应由委托人继承。

此外,李美姐弟三人还对委托人与李金生的身份关系提出了异议,认为并无充分证据证明两人为父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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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这一问题,冠领律师前往委托人出生医院调取了相关档案资料,并向人民法院申请与李美姐弟三人进行DNA亲缘鉴定,获得了“不排除四人之间存在半同胞亲缘关系”的鉴定结果。此外,冠领律师还向法院提交了委托人家庭成员微信聊天记录、李金生日记等证据,用以证明委托人与李金生存在父女关系。

经审理,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意见,判决案涉宅基地上房屋归委托人所有,委托人给予李丽姐弟三人一定的房屋折价款,同时委托人按一定比例依法继承李金生其他财产,总价值共计78500元。

本案提醒大家,与一般城市住宅不同,宅基地上房屋的继承纠纷应先考虑其宅基地使用权的归属,从而判断其房屋的归属,非宅基地户内成员一般只能就地上房屋的折算价值主张继承。(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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