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足额支付工资的,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情简介:

2015年8月1日,孙悟空与天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庭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一份,约定从事旅游项目开发工作。工资每月2万元,工作地点在公司内。孙悟空的实际入职时间是2008年8月1日。2018年年底天庭旅游公司,以孙悟空年终考核最后一名为由要将孙悟空调至天庭养马,每月工资3000元,孙悟空不同意。该公司每月3号发上月工资,2019年1月5日,孙悟空向天庭公司寄送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载明“由于天庭公司没有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发工资,特向天庭公司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于2019年1月5日开始生效”。原审庭审中,天庭公司确认收到该通知。天庭公司收到被迫解除通知后补发了3000元给孙悟空。

2019年2月5日,孙悟空以天庭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天庭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0万元、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1月3日工资17000元。2019年5月10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案[2019]355号仲裁裁决,裁决天庭公司支付孙悟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0万元,天庭公司收到裁决后支付了孙悟空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1月3日的工资17000元,但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0万元不服,故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定天庭公司无须支付孙悟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0万元。

案件争点:

天庭公司是否需要支付孙悟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认为:孙悟空以天庭公司没有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为由向天庭公司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天庭公司主张因调整孙悟空的工资岗位,双方没有协商一致,所以没有支付工资,并不存在故意拖欠的情形。原审法院认为,天庭公司在孙悟空给其邮寄被迫解除合同的通知书后,在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改变劳动合同内容的情况下按照养马的工资给其发放,并不属于足额及时发放工资。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为天庭公司仍然拖欠了孙悟空的工资。故孙悟空向天庭公司主张的解除情形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第2项规定,天庭公司应当支付孙悟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二审法院认为:经审理查明,孙悟空是以天庭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天庭公司确实存在拖欠支付工资的问题,在变更合同内容未和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未能及时足额的支付公司给孙悟空,故天庭公司在用工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事实应是可以认定的,孙悟空有权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天庭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天庭公司认为其无须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什么是劳动报酬?

原劳动部《贯彻执行劳动法的意见》第53条指出,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据此可知,工资是劳动报酬的表现形式。通常,对于正常劳动期间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比如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等属于劳动报酬较容易理解,而对于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的理解,因该条并未明确说明,需要结合实际予以分析。根据对劳动部《贯彻执行劳动法的意见》第53条列举的工资进行分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均属于劳动者在正常劳动时间可获取的劳动报酬,与之相对应的特殊情况所指的就是“非正常工作时间”,也就是并非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时间。用人单位在特殊情况下亦即在劳动者未提供劳动的情形下,依法应支付给劳动者工资,说明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基础并非仅仅是劳动者提供劳动,而且是基于劳动关系连续、经常地支付给劳动者工作报酬。[1]概言之,劳动报酬是劳动者基于劳动关系而从用人单位获得的连续性、经常性的工资,通常是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在提供劳动期间,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体现的是权利义务相对等的法律关系;劳动者在特殊情况如患病、工伤、下岗待业期间,虽然不提供劳动,但有获得一定劳动报酬的权利,体现的是国家法律法规对劳动者利益的倾斜保护。

对于劳动者加班工资或者基本生活费、病假工资、停工留薪期工资,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包含两个方面,一是未及时支付,二是未足额支付。

1.未及时支付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构成不及时支付劳动报酬。依照法律规定,延时支付工资的正当理由为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或者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而且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应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超过确定时间未支付即为不及时支付劳动报酬。

2.未足额支付

未足额支付工资也就是克扣劳动报酬。原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3条将“克扣”定义为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低于法定标准或者法定计算标准金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将可能构成不足额支付情形。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因以下情形正当的减发工资不属于克扣工资,主要包括:(1)依法、依照厂规、厂纪或者依照劳动合同减发工资;(2)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3)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律师观点: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加班工资或者基本生活费、病假工资、停工留薪期工资为由,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参考文献

1,参见王天玉:《工资的对价学说及其法律解释力》,载《社会科学》2015年第8期。

2,《劳动争议案件裁判规则(一)》 2021年9月版 第260页

未足额支付工资的,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张利利律师

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法律风险与合规管理法律事务部主任。

2008年执业至今,长期致力于公司法、合同法律、刑事经济犯罪专业法律服务领域,专注于企业合规和风险防控、公司治理、高端商事争议解决。服务超20家企业,具有广泛的业界影响和社会声誉。

未足额支付工资的,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足额支付工资的,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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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足额支付工资的,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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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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