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仅用于农业,变更土地用途不影响合同效力

2020年12月28日,原告魏某某与被告见龙村村委会签订的《荒地承包流转经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见龙村集体土地5.8亩荒地流转给原告,用于养殖、种植、农业观光等农业,每亩4万元,共232000元,被告为保证土地安全,必须投资建挡墙和排水系统,合同还就其他条款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被告按合同约定将土地交付原告使用;原告按合同约定于2021年1月7日,将232000元承包地流转金支付给被告,同时按照合同约定,组织施工队按照招标控制价的明细建档墙和排水系统,于2021年底完工,至今被告未支付工程款。其后原告在该土地上进行非农业经营,被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仅用于农业,变更土地用途不影响合同效力

魏某某向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决解除《荒地承包流转经营合同》,由被告立即退还原告土地流转金232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修建挡墙和排水系统的工程款886198.47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22639.69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荒地承包流转经营合同》约定被告所有的集体土地5.8亩荒地流转给原告,用于养殖、种植、农业观光等农业,合同已明确农村土地流转承包,是属于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于2021年1月26日颁布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承包方在承包期限内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经营权是否流转,以及流转对象、方式、期限等;第九条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应当为具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双方签订的《荒地承包流转经营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见龙村集体土地5.8亩荒地流转给原告,用于养殖、种植、农业观光等农业,该约定是被告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给原告用于农业,符合《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规定。

双方签订的《荒地承包流转经营合同》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原告诉讼请求双方签订的《荒地承包流转经营合同》是土地买卖合同,要求解除《荒地承包流转经营合同》,由被告立即退还原告土地流转金232000元、支付修建挡墙和排水系统的工程款886198.47元及违约金22639.69元。原告的主张不符合合同约定,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仅用于农业,变更土地用途不影响合同效力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魏某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魏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荒地承包流转经营合同》已经明确约定被告将集体所有的荒地5.8亩流转给原告用于养殖、种植、农业观光等农业用途,双方对荒地的流转使用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律的规定,一审法院认定该合同合法有效,符合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二审予以支持。原告在使用流转土地的过程中,未经有权机关审批而在该流转土地上进行非农业经营被土地管理部门处理,原告在一审中要求解除合同,二审中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均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不应当支持。原告认为本案流转的争议荒地权属、性质均不明确,权属不清,《荒地承包流转经营合同》名为承包流转,实为土地所有权买卖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以及应当由被告退还土地流转金、支付修建挡墙和排水系统的工程款并赔偿违约金均无法律依据,二审均不予以支持。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仅用于农业,变更土地用途不影响合同效力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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