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行说法 | 法定继承纠纷官司要怎么打?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李某在2021年去世后银行存折内的存款以及村里的股权无法直接继承,其配偶王某急需用钱看病。被继承人李某的父母均已去世,其与王某婚后共生育子女三人,分别为大儿子李某A、二儿子李某B、女儿李某C。其中,大哥李某A早于2018年因病去世,其多年不与家中联系,仅知晓其有过两段婚姻,第一段婚姻与配偶张某生育一子李某甲,第二段婚姻的具体情况并不知晓。为了继承被继承人李某的遗产,配偶王某和儿子李某B最终委托律师跟进此事。

办案思路

经代理人综合分析,决定以配偶王某作为原告起诉仍健在的子女李某B和李某C,而李某A的继承人因无法查明,所以在立案时代理人在民事起诉状中的诉求暂定为将被继承人将要被继承的遗产份额分成4份,由其配偶王某继承四分之三(因李某B、李某C均同意将其法定继承的份额赠与王某,起诉时出具自愿放弃并赠与遗产份额的声明书),剩下四分之一由法院提存待查明李某A的法定继承人后再进行继承。案件立案后,经办法官提出必须要先查明全部的法定继承人的身份,案件才能审理。因此,代理人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分别向中山市婚姻登记处、中山市档案馆进行调查取证。因已故大儿子李某A的两段婚姻的结婚时间都很早,在中山市婚姻登记处的系统内查询无果,只能到中山市档案馆进行调查取证。在中山市档案馆调查取证后的结果反映:李某A第一任配偶为张某,婚生子李某甲;第二任配偶为黄某,且黄某也是离异人员再婚,带着一子与李某A结婚,儿子婚后改名李某乙。但在李某A去世前,其与第二任妻子黄某也已经离婚。至此,李某A的全部继承人均已查明,为婚生子李某甲及继子李某乙,因两配偶均已离婚,均丧失法定继承权。

但由于档案馆的材料中只记载了李某A两任配偶的旧版身份证号码,李某甲、李某乙均没有身份证号码记载,只有出生年月日,因此代理人再次向法院申请调查令,申请向中山市公安局调查两任配偶张某、黄某名下的户籍登记信息、所在户口中的人员。在向中山市公安局调查后发现,李某甲的户籍已不再登记在张某的户口下,而李某乙的户籍仍然登记在黄某的户口下。因此,代理人向法院起草了调查取证情况说明,并要求法院依法追加李某甲、李某乙为案件的当事人,向张某、黄某的户籍所在地址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

后续当事人李某B发现他仍保存了李某A第一任妻子张某的联系方式,也与张某取得了联系,张某表示李某甲自愿放弃相应的继承份额,并将该份额赠与给王某。开庭前,李某乙也通过电话联系李某B,同样表示放弃相应的继承份额,并将该份额赠与给王某。因部分法定继承人无法到庭参加诉讼,最终法官以网络开庭的形式对本案相关的法定继承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调解笔录。

案件结果

最终,法院在充分查明本案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后,向各方当事人出具调解书结案。当事人王某最终也凭借法院出具的调解书到村里办理了股权和分红的登记,并到银行凭《民事调解书》取出了存折中的存款。本案虽然前期调查取证耗费了大量的时间精力,所幸各法定继承人均自愿将继承份额赠与我方当事人王某,法院在开庭时更加灵活高效,最终顺利地达成当事人的诉讼目的。

案件评析

相关的法定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关键问题在于:

1、起诉时必须向法院提供全部法定继承人的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否则法院有可能认为法定继承人无法查明而驳回起诉。而在遇到类似本案这种,既发生代位继承且继承人的身份无法直接知晓时,就必须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向婚姻登记机关、档案机关、公安机关等查询相关的信息,从而顺藤摸瓜找到各法定继承人的信息,进而提供给法院。

2、对于被继承人的各遗产份额,在起诉时也要列明每个法定继承人所继承的份额。如果没有遗嘱、遗赠协议等特殊情况下的法定继承,各继承人应当按照同等的份额继承遗产。另外还需考虑是否出现代位继承、转继承等情况。

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律师简介

凯行说法 | 法定继承纠纷官司要怎么打?

高铵迪 律师

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党支部公益普法宣讲团成员,暨南大学法学学士。主要执业领域为民商事诉讼(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继承纠纷、建设工程纠纷等)、企业法律顾问、非诉业务。秉承专业、高效、及时的工作理念,热心社会公益,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合适的法律服务,以维护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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