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诉讼时效知多少?诉讼时效的计算方式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权利人将失去胜诉权利,即胜诉权利归于消灭。要想更好的保护我们的民事权益,就要对诉讼时效有一定的了解。近日,确山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为我们带来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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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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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28日,原、被告签订《反担保协议书》,同日,被告与原告签订《抵押合同》,被告将其所有的抵押物抵押给原告,双方在《抵押合同》第三条明确约定:如果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属于法律规定需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乙方(被告)应在本合同签订后90日内,立即向登记机关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登记手续。2016年6月28日双方还签订了《股权质押协议》,被告将其拥有的96.15%的股权质押给原告,该协议第三条约定: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生效后到股权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或以双方约定的方式进行质押,若质押合同不生效,则原告有权解除《担保合同》或提请银行终止借款合同。若一方违约,则向守约方承担贷款总价款20%的违约责任。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1年12月24日向被告发送律师函,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抵押物、质押物登记,被告于2022年1月6日签收。现原告诉请被告履行签订的合同义务,协助原告办理抵押物、质押物登记手续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被告抗辩原告主张已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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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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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向本院主张权利时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原告提供了2021年12月20日向被告主张权利的证据,但此时早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不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此外,原告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存在以上能够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且也不能证明其请求权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第一条规定的四种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其于2022年2月21日才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此时已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且无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现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理由成立,法院予以采纳。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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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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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该案而言,原告的诉讼请求为登记请求权和违约金请求权,该两项请求权的基础为《抵押合同》和《股权质押协议》,原告基于《抵押合同》和《股权质押协议》提出的登记请求权和违约金请求权,从性质上讲,显系债权请求权。原告的两项请求权均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从2016年6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抵押合同》和《股权质押协议》看,原、被告双方在《抵押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办理抵押登记的时间为合同签订后的90天,在《股权质押协议》中明确约定办理质押登记的时间为质押协议生效后。据此可知,原告从2016年9月28日起,就有权要求被告办理抵押物登记;从2016年6月28起,就有权要求被告办理质押物登记。原告的抵押物、质押物登记请求权分别至2019年9月28日、2019年6月28日届满。该案中,原告提供了2021年12月20日向被告主张权利的证据,但此时早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不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其于2022年2月21日才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此时已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且无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现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理由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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