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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的第一步就是选择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起诉必须符合条件中,其第四项就是案件需要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案件的诉讼管辖可以有很多情况,结合《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包括如下一些:
1. 被告住所地
正常情况下,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包括离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 原告住所地或被告经常居住地
→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 原告住所地或原告经常居住地
如果是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或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应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 涉外管辖的三种情况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可以不必理会国外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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