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继承 你了解吗

涉外继承  你了解吗

分家和继承的区别和联系

主持人露馨:近期到长城遗嘱库咨询的人呈增长之势,咨询的问题多种多样,关于“分家”的问题很多人非常关心。请刘虎律师给大家谈一谈“分家和继承之间的区别和联系”。

长城遗嘱库律师团刘虎律师:一般人对分家和继承分不清,容易混淆。通常情况下特别是在农村家庭老人们有几个孩子,等孩子们长大了各自组成自己的家庭,不能再共同生活下去了,为了避免纠纷,就把全家人召集到一起商量,把大家分成小家,这就是民间俗称的“分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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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分家”这个词,我国法律中的实体法(比如婚姻、继承、物权、民法总则这些都是实体法)里从来没有出现过分家这个词。分家不属于法律专有概念,仅限于生活中的一种俗称。从法律角度讲,分家包含析产和赠与两个法律关系。

首先谈谈赠与。父母将属于自己的财产如存款、金银首饰、房产等分给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这虽然也是通常人们所说的“分家”,但所分的是父母的财产,而不是家庭成员的共有财产。这种“分家” ,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赠与”。实际是父母把自己的财产分别赠与给了子女,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分家。

另一种是析产。这个析产就不是父母自己的财产了,而是家庭共有财产。也就说析产是建立在财产确属家庭成员共有的基础之上,是家庭成员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如果对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共同劳动,用劳动所得建造的房屋、添置的生活、生产资料;对家庭成员长期共同管理、共同使用的祖遗财产;对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等属于家庭共有的财产进行“分家”,这实际上是法律意义上的“析产”。 而且民事诉讼案由里还有分家析产这个案由,指的就是上面谈到的析产,而不赠与。分家析产是基于家庭财产共有的基础上产生的纠纷。

因此人们俗称的分家包括赠与和分家析产。赠与不是真正的分家,真正意义上的分家其实就是分家析产。那分家析产和继承有什么异同呢?

继承是指继承人按法律的规定或遗嘱承受死者遗产的法律行为。而分家析产是什么呢?分家析产中包含两个概念,一个是“分家”,另一个是“析产”。分家是将一个较大的家庭根据分家协议而分成几个较小的家庭;析产指的是财产共有人通过协议的方式,根据一定的标准将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分属各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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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分家析产的原因往往是因为大家庭成员间的纠纷、矛盾等原因不愿共同生活在一起而对家庭中的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处分的活动。遗产继承与分家析产虽然都导致财产所有权发生变化,但是两者有原则上的区别,且分家析产中往往含有继承和分家析产两种行为,继承中包含分家析产也有,所以严格区分两者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者的异同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引发遗产继承和分家析产的法律事实不同。遗产继承是由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引发。继承必须在被继承人去世之时,才开始发生。而分家析产跟死亡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分家析产是由于家庭成员因为一定的生活和生产需要等各种原因,不需要或不能够再在一起生活,而要求分割家庭共有财产所引发。而人的死亡仅仅是引发分家析产的法律事实之一。

2、两者所处分的财产的性质不同。

遗产继承中继承的遗产是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分家析产中所涉及的财产是家庭共有财产。上面谈到赠与不是真正的分家,赠与是基于财产属于父母的财产,而不是整个家庭共有。分家析产是基于家庭财产共有的基础上产生的纠纷。

3、参与的人员不同。

遗产继承中的参与人是法律规定或遗嘱指定的继承人;而分家析产中的参与人员是家庭财产的共有人。例如遗产继承中,儿媳一般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而儿媳作为家庭财产共有人在分家析产中,儿媳作为家庭财产共有人之一,参与财产分割。

4、两者产生的时间不同。

遗产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或被宣布死亡之时开始,而分家析产可以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前也可以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对此没有限制。

5、两者适用的法律不同。

遗产继承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根据该法规定按照法定继承的顺序或是遗嘱继承的顺序进行继承。而分家析产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和《物权法》关于共同共有的规定进行,往往是对财产根据人数或需求平均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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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析产和继承最核心的区别就是:分家析产的根本特征是分割混同在一起的家庭共同财产,而继承是分配死者个人的财产。

主持人露馨最近在网上比较热议的就是“涉外继承”这个话题,对于我国法律是如何界定涉外继承的?请郝重阳主任给大家用实际案例分析一下。

长城遗嘱库郝重阳主任所谓涉外继承,就是指公民死亡或宣告死亡时,依法将其个人所有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转移给他的继承人所有的,具有涉外因素的一种法律制度。这里所谓继承中的涉外因素,是指继承法律关系的几个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因素是与外国有联系的。

涉外继承的几种基本情况包括:被继承人是外国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是外国人,或在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外国人;遗产在外国;继承关系中的法律事实(比如被继承人死亡或其生前立遗嘱的行为)发生在国外。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近年来关于涉外继承的案例也在逐年增加,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个典型的涉外继承案例。

我国公民徐婷于2008年移民美国洛杉矶定居,徐婷在洛杉矶与一名美国人结婚并且加入了美国国籍。徐婷的弟弟徐明是中国国籍,一直生活在国内。徐明于2015年在北京去世,留下了一套150平米高端住宅和120万存款。徐明去世时未婚,没有非婚生子女也没有收养子女。 徐明和徐婷的父母早在90年代已经去世,除了姐姐徐婷之外徐明再无其他亲人了。徐明去世时没有留下有效遗嘱,姐姐徐婷由此开始了在国内遗产的继承之路。

首先先看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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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以看出,当一个外国人继承中国人在中国境内的遗产时,首先第一点:如果遗产在我国境内,不管被继承人是不是中国人,只要死亡时的居住地在我国境内,则动产和不动产均应适用于我国的法律。

其二:如果遗产在我国境内,被继承人生前居住在国外,则动产适用外国法律,不动产适用我国法律。

其三:如果中国人作为被继承人时,其遗产在国外的,而该公民居住在国内的,则动产适用我国法律,不动产适用外国法律。

其四:作为被继承人的中国公民如果生前居住在国外,遗产在境外的,则动产和不动产均适用外国的法律。

通过上面的案例,我们来进行分析,徐明去世后遗留的房产属于不动产,徐明遗留的存款属于动产,而且徐明遗留的房产和存款都在我国境内,而且徐明去世之前一直生活在国内,所以姐姐徐婷作为美籍华人想继承其弟弟徐明遗留的房产和存款,应适用于我国的法律。

因为弟弟徐明在去世时没有留下有效遗嘱,按照我国继承法规定,徐明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因为徐明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不存在,徐明的父母也早已去世;所以由徐明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中唯一的姐姐徐婷来进行继承。姐姐徐婷继承弟弟徐明的遗产需要进行“涉外继承的继承权公证”,以此来确定姐姐徐婷的继承权以及确定姐姐徐婷是徐明的唯一合法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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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涉外继承公证,申请人为法定继承人的,姐姐徐婷应提交的相关证件和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通行证)及复印件; 

2、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劳资、组织)部门或其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与被继承人及其他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信函;

3、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4、被继承遗产的产权证明;

5、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父母、子女情况证明及有关亲属的亲属关系证明;

6、法定继承人中已死亡的,应提交死亡证明及其婚姻状况、子女情况证明。

7、如不能亲自向公证处提出申请,需要委托他人代理的,则应提供委托授权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通过这些需要提供的证明和材料,可以看出徐婷想继承弟弟徐明的遗产的难度是不言而喻的。这样的继承会很难,但是如果有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的话,相比而言继承就会容易好多。所以在现实生活中,无论我们的亲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无论我们的财产在国外还是在国内,都需要及早订立一份有效遗嘱,来保障将来亲人继承遗产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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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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