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胞胎子女直接抚养权的归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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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离婚纠纷    抚养权    双胞胎子女

【内容摘要】兄弟姐妹间的感情除非有必要,否则不宜将子女分别交由父或母分别监护,以免影响到子女心理健全发展。司法实践中,法院将子女分别交由不用监护人监护,往往是顾忌监护人的经济负担,或仅是为了平息监护人对子女的争夺,这显属罔顾子女利益的做法。

简要案情

郑男和肖女于1999年10月登记结婚,双方婚后于2010年9月生育双胞胎子女,儿子郑甲,女儿郑乙。之后双方经历了离婚、复婚,现郑男再次起诉要求离婚,肖女同意离婚。但在子女的抚养权问题双方存在争议,郑男要求由其抚养儿子郑甲,肖女抚养女儿郑乙。肖女要求独自抚养两个子女。

【本案焦点】

    郑甲、郑乙的抚养权如何认定。

具体分析

          以保障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为指导,在离婚案件的审理中要从以下几方面考虑:其一,在处理一切设计儿童利益问题时,要将儿童利益放在首要位置;其二,将儿童置于独立的权利主体地位来考虑其最大利益,不应将其作为成人或家庭的附属来考虑,儿童具有独立的人权和人格,要尊重儿童的独立地位,这是实现儿童权利的基础;其三,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强调儿童个体利益的最大化,将儿童利益独立于家庭利益、独立于父母利益。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均能为子女提供较好的生活条件和环境,父母的经济条件并不是决定子女直接抚养权归属的主要条件,更为关键的则是父母双方哪一方能有更多时间和精力陪伴和照顾子女。另外,兄弟姐妹间的感情除非有必要,否则不宜将子女分别交由父或母分别监护,以免影响到子女心理健全发展。司法实践中,法院将子女分别交由不用监护人监护,往往是顾忌监护人的经济负担,或仅是为了平息监护人对子女的争夺,这显属罔顾子女利益的做法。故本案不宜将双胞胎子女的抚养权分别处理。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郑男和肖女离婚;双胞胎子女由肖女独自抚养。

    郑男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文源于《中国法院2016年度案例*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纷》

双胞胎子女直接抚养权的归属问题

双胞胎子女直接抚养权的归属问题

李梅兰律师     15101136162

京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法院特邀调解员、国家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高级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师、长期以来专注于婚姻家庭专业领域、二手房买卖专业领域、以及企业风险风险防控问题的研究,在前述专业领域内具有丰富的职业经验和处理事务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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