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雨歆-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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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介
2020年1月4日,张丽蓉(签订合同之日年满78周岁)和李凯星(签订合同之日年满25周岁)签订《赠与合同》,二人无任何亲属关系。《赠与合同》约定在张丽蓉去世后将其名下的唯一住房赠与给李凯星,而李凯星自签订《赠与合同》之后要每年1月4日支付张丽蓉2000元生活费,且张丽蓉在签订合同之后的住院费由李凯星承担,如果张丽蓉去世,其后事由李凯星负责。
《赠与合同》签订之后,李凯星并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张丽蓉支付2000元的生活费,且张丽蓉在签订合同之后因病住院三次,三次的住院费均是张丽蓉自行承担。
2022年3月3日,张丽蓉以遗赠抚养协议纠纷对李凯星提起遗赠抚养协议诉讼。
判决结果
张丽蓉与李凯星签订的《赠与合同》属于遗赠抚养协议,李凯星应当按照协议履行义务。分析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遗赠扶养协议是指受扶养人和扶养人之间订立的,扶养人承担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受扶养人将自己的财产于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
本案中,虽然张丽蓉与李凯星签订合同名为赠与合同,但合同约定的内容是在李凯星承担了张丽蓉生养死葬义务的情况下,李凯星才享有受张丽蓉遗赠的权利,故该赠与合同的本质是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是不同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第三种继承方式,它是一种独特的新型死后转移死者财产的方式,体现了遗赠人和扶养人的共同意志,是一种互助性的转移遗产方式,也是解决孤寡老人、残疾人抚养问题的较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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