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抚养协议的认定及效力!

遗赠抚养协议的认定及效力!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受扶养人和扶养人之间订立的,扶养人承担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受扶养人将自己的财产于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遗赠抚养协议是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以外第三种继承方式,它是一种独特的新型的死后转移死者财产的方式,体现了遗赠人和抚养人的共同意志,是一种互助性的转移遗产方式,也是解决孤寡老人、残疾人抚养问题的较佳途径。

遗赠抚养协议的认定及效力!遗赠抚养协议的认定及效力!

案例分析

原告张某某诉称:1984年8月23日,耿某通过本村干部协商,同张某某签订抚养合同(张某某为耿某堂嫂),协议约定,张某某在耿某生前照顾其饮食起居、看病穿衣,待其百年以后,其全部家产归张某某继承。协议签订后,在近三十年生活中,张某某如约履行抚养义务,包括耿某农村合作医疗,都全部在张某某家中。2002年,因村镇规划,耿某所居住房屋需拆迁,张某某出资为其盖房50平方米,供其居住,2012年耿某死亡(93岁),张某某在其家中为其举办丧事,养老送终。2013年,张某某所居住地因城镇规划需搬迁,耿某获赔31万元拆迁款。2014年1月18日,被告张某花(系耿某之女)代表其母同港区明港办事处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并于2015年8月4日通过港区明港办事处将款取走(张某某得知情况后,即向港区明港办事处提出异议,并提起行政诉讼,另案处理),张某某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张某某合法权益,故请求原审法院判令: 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遗产311452.00元;2.本案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某花辩称:1984年8月23日张某某与耿某签订赡养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从村里获得更多补助,其内容不是耿某的真实意愿,合同中的签名均系伪造,且签订合同时耿某育有两个女儿,有抚养耿某的能力,不存在耿某无人赡养的情况,在没有与耿某女儿及其他亲属达成一致意见的前提下,村小组就商定耿某的抚养问题,与农村风俗相悖,该合同系张某某单方制作,故是虚假无效的;张某某在耿某生前并未尽到抚养义务,耿某生活能够自理时独自在八千村生活,被告负担生活费。1995年耿某因生病卧床不起,生活不能自理时,被告便将其接到家里生活直到2012年2月25日去世,且耿某的丧葬费用均是被告支出,均有证据予以作证;被告是耿某的女儿,系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获得相应的继承份额;假使赡养合同是有效的,根据该合同的性质系双务合同,张某某应当证明其尽到了抚养义务,另外张某某在1984年、2001年中也获得了相应的补偿,且常年耕种耿某土地,已经获得足额补偿,故其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某系耿某丈夫的堂弟。耿某生前与丈夫育有两个女儿,其丈夫早年已经去世,被告张某花是其大女儿,其小女儿已经去世。

1984年8月23日,原八千四队、耿某与张某某签订抚养合同,内容如下:甲方八千四队,乙方被抚养人耿某,丙方抚养人张某某,为了体现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和集体性,使老人有人管护,使老人幸福度过晚年,经本队干部和本门亲族及本人(细妮)三方协商定出如下意见:1.生产队分给细妮一人份责任田,由民权耕种管理,每年不向生产队交提留粮款、公粮。每年生产队再补助细妮现金叁拾元。到年老去世时,生产队补小麦壹佰斤、现金伍拾元作为后事用。2、细妮在当前能自立生活时,民权每年交给细妮小麦叁佰斤、玉子壹佰斤、花生贰拾斤、柴草烧柴等。达到一年两清帐。3、细妮原欠生产队社员往来欠款,由生产队负责报销。4、细妮的家庭生活事务都有民权负责,细妮百年后去世后细妮的全部家屋都有民权家继承,其他亲族无权干涉,并要给予支持。5、从叁方协商之日起,都必须共同遵守本规定的各项条款,不得随便改毁。立字人甲方张高亮、张喜成、张宏亮。乙方耿某。丙方张某某。见证人张金县、张书臣、张新民、张理治、张继州、张存才。一九八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2001年因村镇规划,耿某住房需要搬迁,2001年9月20日,张某某之子张某杰与八千村第四村民组签订安置孤寡老人耿某协议书,内容如下:八千村第四村民组、第四村民组村民抚养人张某杰,由于村里进行村镇规划,环境治理、通路等事项,孤寡老人耿某住房影响通路需要搬迁、经与抚养人张某杰共同协商、达成以下协议:1、搬迁位置、西临张理智、东临张根营、东西长11.65米,南北长18米;2、搬迁费用集体补贴壹仟伍佰元,其他一切费用均由抚养人张某杰负担。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双方不得违约。八千村第四村民组张根营。抚养人张某杰。2001年9月20日。

该协议签订后,耿某原房屋拆除,张某杰领取集体补贴1500元,八千村四队为耿某重新划定宅基地,张某杰在耿某新的宅基地上为耿某建房2间。2006年,张某杰为耿某办理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2014年,张某某及耿某所居住村庄整体拆迁,2014年1月18日,郑州市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明港办事处与被告张某花签订《郑州市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村民征迁安置协议书》,协议书载明:征迁范围内砖木结构房屋36.8平米,房屋补偿费为16928元,房宅综合补贴及奖励共计为194964元(139260元+55704元),搬家补助费600元,搬迁奖励费32000元,房屋租赁费72000元,提前拆迁奖励30060元,房宅综合奖励29700元,上述各项费用共计311452元,该款已由被告张某花领取并占有。

2016年8月3日,张某某认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明港办事处将应支付给耿某的拆迁补偿款31万余元支付给张某花行为有误,向郑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郑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2016)豫01行初45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郑州市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对张某某的申请作出处理,同时驳回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2017年2月22日,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明港办事处向张某某送达告知书一份,载明:依据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1行初456号行政判决第一项内容,经核实情况,现告知如下:2014年元月份,明港办事处通过八千村委会了解到耿某与其女儿张某花共同生活,而张某花是耿某的直系亲属,即与张某花签订了《村民征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并将拆迁补偿款31万元交付了张某花。在此期间,任何第三者包括你(张某某)并没有向明港办事处及八千村委会提出过异议。鉴于你主张耿某的拆迁补偿款31万元事宜,建议你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决你与张某花之间的民事争议。特此告知。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明港办事处。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院于2018年2月26日作出(2017)豫0192民初2889号民事判决:被告张某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某某支付261452元。

宣判后,张某花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5日作出(2018)豫01民终588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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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遗赠扶养协议,即指受扶养人和扶养人之间订立的,扶养人承担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受扶养人将自己的财产于其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的协议。本案中,耿某作为受抚养人生前与张某某、八千村四组签订抚养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应为有效协议。被告张某花虽然辩称该协议不是耿某的真实意思,且签订协议的目的是张某某为了多分土地,但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其辩称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张某某在耿某生前为其建造居住房屋,提供日常生活所需的粮食、水电并办理了农村医保,耿某去世后,积极参与办理后事,履行了抚养协议中的相关义务,依据该协议约定以及法律规定,在耿某亡故后,张某某理应享有其财产权。二审法院认为,张某某在涉案的抚养协议中,已经按照约定履行扶养协议确定的义务,应当在被扶养人耿某去世后依照协议约定及法律规定享有财产权。

关于张某花的补偿问题。鉴于张某花系耿某的女儿,且在耿某生前对耿某多有照顾,特别是后期耿某生活不能自理时将耿某接到自己家中予以照顾,耿某去世后,也积极参与办理后事,对耿某尽到了相应的赡养义务,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本院酌定给予被告50000元补偿,二审法院也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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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一、遗赠扶养协议的界定及效力的影响因素

遗赠抚养协议属于民事合同的范畴,其效力的界定应当考量是否具备民事合同生效的要件:当事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合同标的必须明确。另外,扶养人如果为非自然人时则应为集体所有制组织,扶养人与遗赠人之间不存在法定的扶养义务等条件。遗赠扶养协议订立的前提并不是以被扶养人没有法定抚养义务人时才能订立,因为该协议虽然附属人身性质,但并没有突破民事合同的范畴,故实践中应当在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充分尊重和考量当事人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才能体现设立初衷和基本精神。

另外,协议中扶养人依协议对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的履行情况,是影响协议持续效力和最终效力的关键性因素,也决定了扶养人最终取得遗赠财产的多少。扶养人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是以其履行相应义务为前提,而不单单是以有遗赠扶养协议为前提。

二、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因此,遗赠扶养协议在效力等级上优先于遗嘱继承和遗赠,优先于法定继承。

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遗赠人与其法定扶养人之间的扶养权利义务不因遗赠扶养协议而免除,婚姻家庭法上的法定扶养关系仍然具有法律效力;扶养人与其自身的法定扶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仍然存在,不因协议的签订免除扶养人自身法定的抚养义务。

遗赠扶养协议依法订立后,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都应当遵守协议的内容,协议的任何一方不能随意撤销遗赠,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遗赠扶养协议履行纠纷的裁判标准

遗赠扶养协议产生纠纷后,其处理原则仍旧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的真意表示,如双方协商解除协议的,且与社会公共利益不相悖的情况下,双方的权利义务终止;当协议的任何一方有正当理由无法履行协议内容时,请求解除协议的,应当予以准许;当协议的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协议内容时,构成违约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涉及扶养人、法定继承人权益保护的问题及救济途径

抚养人作为合同的一方,依约履行协议过程中,当遗赠人出现转让、损坏约定的财产时,扶养人享有合同法中规定的不安抗辩权和撤销权。若遗赠人处分财产的行为致使扶养人获得遗赠权利的目的落空时,扶养人亦可解除该协议,终止双方权利义务,免除其继续履行扶养义务,并就已扶养事实所产生的费用损失向遗赠人主张权利。

遗赠扶养协议具有优先效力,故遗赠人订立其他遗赠或遗嘱继承为内容的遗嘱,若所涉遗产处分内容与遗赠扶养协议相抵触的,归于无效,或者在协议执行完毕后方能付诸执行;遗赠人遗赠扶养协议中未处分的财产,继承人仍旧有权继承。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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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抚养协议的认定及效力!

许云翔律师,曾经办多起刑事及民商事案件,如故意伤害、盗窃、抢劫、强奸、寻衅滋事、开设赌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刑事案件。在民商事领域擅长民间借贷纠纷、买卖、租赁等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纠纷、婚姻继承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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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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