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法律咨询 #深圳律师咨询 #深圳律师 #法律咨询审理法院:龙川县人民法院案 由:离婚纠纷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7年10月份经亲戚介绍相识,2018年9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小孩。2018年12月30日,原告因胎儿发育不良,入院堕胎。原告称因被告脾气不好,经常摔东西,对原告不好等问题产生矛盾。2021年2月21日,原告离家与被告分居。2021年3月起在惠州市XX镇务工并租房居住。2021年7月13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21年9月22日,法院作出(2021)粤1622民初16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告陈XX与被告刘XX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继续分居至今。2023年2月28日,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原告称无夫妻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以上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户口法、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2021)粤1622民初1613号民事判决书、住房租赁合同、收款收据、微信聊天记录截屏以及法案庭审笔录等材料予以证实。#深圳法律咨询 #深圳律师咨询 #深圳律师 #法律咨询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9月15日登记结婚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于2021年2月21日起与被告分居生活并于2021年7月13日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于2021年9月22日作出不准原、被告离婚的民事判决后,原、被告双方仍未和好,且继续分居至今已满一年,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请求与被告离婚,理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不答辩、不举证、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相关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深圳法律咨询 #深圳律师咨询 #深圳律师 #法律咨询关联法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深圳法律咨询 #深圳律师咨询 #深圳律师 #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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