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移送案件之《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 请 人:深圳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 :***

申 请 事 项:

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事 实 理 由:

贵院受理的哈尔滨美汐经贸有限公司诉我公司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应为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为合同纠纷。

由于双方没有约定管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本着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案理应在被告所在地法院,即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贵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根据原告所提交的证据,被告在深圳市,由深圳市人民法院审理,便于当事人诉讼,也便于人民法院查明事实,提高审判效率,减少当事人的讼累。

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包括“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因此,对于确定管辖权的案件事实,举证责任在原告,但现本案原告并未提供任何可以证明贵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的证据材料。

据上,本案应移送被告所在地即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请贵院就此依法做出公正裁定。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在管辖权异议没有解决之前,贵院“应当停止进行实体审理”,并不得对该案抢先作出判决。

此致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申 请 人:深圳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孙建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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