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习之二十:存贷款类犯罪

此类犯罪主要包括:1、高利转贷罪;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3、违规发放贷款罪;4、吸收公众存款不入账罪;5、洗钱罪

刑法学习之二十:存贷款类犯罪

一、高利转贷罪

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高利转贷与民间借贷存在一定的交叉,属于较常见的刑民交叉类案件(如甲为某商业银行的优质客户。甲朋友乙因资金周转问题,请求甲向银行贷款一千万元转贷给自己使用,并约定期限为一年,承诺还款年利率比银行贷款年利率高10%。由此,甲因高利转贷可以从中获利一百万元,则甲构成高利转贷罪)。

刑法学习之二十:存贷款类犯罪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成立此罪需要具备非法以及向公众吸收存款两个要件:指没有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而从事吸存且面向社会上不特定的公众吸收存款,扰乱了金融秩序。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予以追诉:1、个人吸收公众存款达二十万或者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2、单位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一百万以上或者户数一百五十户以上或者造成存款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五十万元以上;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如造成存款人集体上访、造成存款人因缺乏资金治病而病亡等)。

三、违法发放贷款及吸收公众存款不入账罪

这两个罪名主要针对金融机构的员工而言,如某商业银行负责贷款业务的甲,明知朋友乙不具备申请贷款的资格,违反法律规定向甲提供贷款二百万元,并造成其中的一百万元无法收回,则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刑法学习之二十:存贷款类犯罪

四、洗钱罪

洗钱罪主要为帮助:1、掩饰、隐瞒毒品犯罪;2、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3、恐怖活动犯罪;4、走私犯罪;5、贪污贿赂犯罪、6、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7、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转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跨境转移等的。要注意成立洗钱罪需要帮助人已经完成前罪,仅仅需要将资金转移走。否则如果事前知道事后帮助转移资金可能构成共同犯罪(如甲贪污公款一百万元以后,请乙将该笔资金转为外汇转移到国外去,乙明知这边资金为贪污款而帮助其办理业务,则乙构成洗钱罪;如甲跟乙事前约定,以收取20%的好处费帮助甲将贪污所得款项转移走,则甲跟乙构成贪污罪的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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