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子女抚养和主要财产分割的规范

离婚后子女抚养和主要财产分割的规范离婚后子女抚养和主要财产分割的规范离婚后子女抚养和主要财产分割的规范问:离婚后子女抚养的规则是什么?

离婚后子女抚养和主要财产分割的规范

答: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是母亲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母亲共同生活以及母亲有抚养条件但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没有不利影响的,应当由父亲抚养。

对于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亲和母亲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对于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亲与母亲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实践中,审判人员一般也会听取原被告双方已满八周岁未成年子女的意见,作为判定子女由谁抚养的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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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是如何确定的?

答: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有固定收入的,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2个以上子女的,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问:抚养费被法院确定后,还可以增加吗?

答:可以,如果出现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以及有其他正当理由的,均可要求增加抚养费。

问:抚养费需要给付到什么时候?

答: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但是已满18周岁的成年子女存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尚在校就读以及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等情形的,父母如果有给付能力,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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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夫妻一方在婚前购买不动产,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名下的,离婚时增值补偿额如何计算?

答:对于此类不动产,在离婚时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常会判给产权登记方,由该方向另一方进行补偿,增值补偿额的计算通常为: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银行按揭款的数额×房产升值率×50%,而房产升值率,主要是指不动产的现价格除以不动产的成本,不动产的成本包括购买时不动产的价格加上共同还贷的利息部分在加上其他费用。但是算出的数额只是参考,法院依然会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综合考量具体的补偿数额。

问:离婚时双方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不动产如何分割?

答:对于此类不动产,通常情况下法院不会判决确认不动产所有权的归属,会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如果当事人对这类不动产取得所有权后还有争议的,可以另行起诉予以解决。

问:什么是经济适用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答:经济适用房主要是指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住宅。由国家统一下达计划,用地一般实行行政划拨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各种经批准的收费实行减半征收,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

对于经济适用房的分割,如果一方在婚前取得了购房资格,并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如果一方在婚前取得了购房资格,购房款是在结婚后支付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婚后取得购房资格,并支付全部购房款,应当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由产权取得人向另一方进行补偿。

问:什么是小产权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答:所谓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办理相关证件,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颁发,亦称“乡产权房”。“小产权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购房合同在国土房管局不会给予备案。

对于小产权房的分割,就其本身而言,如果已经被有权机关认定为违法建筑,则不得进行分割。如果已经行政程序合法化,则可以对其所有权归属以及补偿进行处理。如果未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也未经行政程序合法化,基于长期存在且未受到行政处罚的现实情况,可以对其使用权进行处理。

就购买主体而言,如果为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购买,则不得对所有权进行分割,只能对房屋的使用权进行处理。若房屋买卖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则不得进行分割。若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旧村改造后取得的安置性住房,可以对所有权进行分割,若非安置性住房,则只能对使用权进行分割。

问: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如何分割?

答:离婚时分割上述有价证券,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市价进行分割,若按照市价分割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对于在离婚时限制转让的股票或股份,人民法院通常不作分割处理,待限制条件解除后由当事人另行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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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离婚时该出资额如何分割?

答:若该出资额以婚前个人财产进行出资的,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不得要求分割。但需强调一点,因该出资而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进行分割。

若该出资额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出资的,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分割方式为: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如果夫妻双方就股权的转让无法协商一致的,通常由取得股权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折价补偿,折价补偿额一般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法院组织进行评估,作为股权折价的参考。但是实践中这种评估较为困难。

问:离婚时公司的股东仅为夫妻中的一人的,那么该公司的财产如何分割?

答:对于此种情况,我国法律并未进行明确的规定,一般是参照对于独资企业的财产分割进行处理,下文将详细说明,在此不再赘述。

问: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如何分割夫妻在该个人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

答:夫妻一方以个人所有的财产出资成立个人独资企业的,该企业财产为其个人所有,离婚时另一方无权主张分割。但是该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分割。

以夫妻共同财产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资产所有权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资产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问: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离婚时该出资额如何分割?

答:如果以个人财产出资入伙,该出资额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主张分割。但是经营产生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分割。如果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入伙,该出资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结算后的财产进行分割;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若夫妻双方对财产份额的转让无法协商一致的,取得份额的一方可以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补偿额的确定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进行评估,作为补偿的参考标准。但是实践中评估也是比较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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