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 | 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的适用情形和一般裁判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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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 | 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的适用情形和一般裁判观点作者:陈丹丹研究 | 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的适用情形和一般裁判观点1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上市公司因生产经营污染环境被行政处罚以致再融资项目受阻,是近年来国家生态环境部门狠抓大气污染治理,重视环境治理“回头看”和专项督查工作后出现的新现象。常态化环保督察和环保督察从“督企”向“督政”转变后,监管方对任何环境事件的高度关注和随之而来的行政追责,会对再融资活动进程产生重大离婚后财产纠纷案由释义和法律依据

离婚后财产纠纷是指婚姻关系解除后,当事人因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分配产生的纠纷。具体涉及到的法律规定主要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69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3、第70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4、第83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5、第84条规定: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离婚后财产纠纷案由的适用情形

我国法律规定了两种离婚方式,一是登记离婚,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协议离婚,二是诉讼离婚。根据这两种不同的离婚方式,离婚后财产纠纷又可以分为登记离婚后的财产纠纷和诉讼离婚后的财产纠纷。

(一)登记离婚后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的情形

登记离婚与诉讼离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对于财产分割,婚姻登记机关一般不做审查或者仅做形式审查,财产分割的内容并未得到国家公权力的认可,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当事人在离婚后对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有异议甚至反悔的,仍然有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登记离婚后起诉的情形主要有:

1、离婚协议中漏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

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因为种种原因确实没有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即漏分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实践中,如离婚时双方对部分财产有争议,但为了尽快结束婚姻关系,选择在离婚协议中暂不处理;也有为了达到离婚和争取孩子抚养权的目的,受到一方胁迫,放弃全部或部分财产的处理;还有对财产分割情况认识不清,受到欺诈达成的财产分割条款等等。

2、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约定的情形

实践中经常出现的情况是,离婚登记办理完成,离婚协议生效后,一方不履行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例如,不给予对方财产的折价补偿款,不配合对方办理房产的过户手续等等。但因离婚协议不具强制执行效力,故另一方需要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离婚协议的效力,并要求对方履行离婚协议。

3、一方对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约定反悔,要求变更或撤销原来财产分割的内容的情形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70条的规定,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一方有欺诈、胁迫等行为,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离婚协议、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4、离婚后,一方发现对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制造债务侵吞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

依据《民法典》第1092条的规定,离婚后,另一方发现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实践中,双方协议离婚时,如一方对另一方名下的存款,不动产、公积金、股票基金债券等财产不够留意,也没有借助律师和法院的力量进行调查取证,导致另一方对这些夫妻共同财产隐而不报或暗中转移,规避财产分割,那么如果一方在离婚后发现另一方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

(二)诉讼离婚后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的情形

实践中,诉讼离婚后又提起次财产分割诉讼的情形主要包括1、诉讼离婚时未对财产进行分割。例如,一方为了达到尽快解除婚姻关系的目的,诉讼离婚时只要求处理离婚,对方也同意财产另案处理以及其他情形导致漏分夫妻共同财产。2、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在诉讼离婚时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处理债务的。3、当事人有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或部分共同财产不做分割的。4、存在其他情形可以对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另案诉讼处理的。5、一方因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公告判决离婚后,再出现夫妻一方提起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诉讼的。

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的一般裁判观点

(一)审查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的审理中,首先要审查的是诉讼所涉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具体涉及到的财产种类很多,包括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票、基金等,主要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1062条、1063条。根据前述法律规定,除非法定情形,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获财产,原则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实践中,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往往是难点,争议很大,尤其涉及到房产问题。笔者代理的多起离婚后财产纠纷的案件就涉及到拆迁安置房产的分割,再加之又存在当事人系二婚的情况,拆迁安置房产还涉及案外人的利益,这就需要从事实情况中抽丝剥茧,厘清法律关系。如果牵涉案外人利益,案件可能从离婚后财产纠纷的案由变为分家析产案件。

(二)登记离婚产生的财产纠纷的处理

1、对于登记离婚所引起的漏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法院审查的重点是涉案的财产是否属于未分割的财产,具体审查是否属于离婚协议中漏分的财产或者是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要求再次分割的情形。如果确实存在前述情形,应当予以分割。需要注意的是,登记离婚时未涉及到的财产,要求再次分割一般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如果涉及到的是一方隐藏、转移等情形的财产,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2、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情形,诉讼中首先审查离婚协议的有效性。实践中,如离婚协议中分割了他人的财产或者家庭共同财产,这部分约定会被认定是无效的。此外,审查离婚协议是否存在可变更、可撤销的情形,只要在签订协议中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对请求撤销或变更离婚协议的一般不予支持。法院一般也不会轻易将协议中一方放弃主要或大部分财产的约定认定为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而予以撤销。实践中,遇到很多案件涉及到“假离婚”,这种情况下法院会认定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再审查双方在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否是真实意思表示,依据签订协议前后所进行的相关行为来认定,如果审查发现离婚协议并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一般会认定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无效,对相应的财产重新分割。

3、对登记离婚时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实践中,存在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条款的约定不明或者存在兜底条款的情形。如,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无共同财产”,这种情况下,在法院查明该约定于与客观事实不符,持有财产一方在离婚时也没有给予另一方任何形式的补偿,离婚后亦未进行分割的,司法实践中主流观点是应当予以分割。但也存在不同裁判观点,如根据离婚后双方对未分割财产的占有、使用等情况,以及另一方是否及时主张权利,认定为双方在协议离婚时已经对财产的归属的达成一致意见。因此,这类情形还需要结合案件事实来进行认定。

4、实践中,还存在当事人将履行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和抚养费纠纷在同一诉讼中提起,需要注意,因为涉及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这种情况下法院是不会一并处理的,需要当事人分别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和抚养费纠纷。

诉讼离婚产生的财产纠纷的处理

实践中,主要遇到的情形是诉讼离婚中未涉及的财产的分割和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情形。

对诉讼离婚后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与登记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基本是相通的。对于诉讼离婚,可根据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主文判断涉案财产是否已经处理,一般比较明确,如在判决书或调解书中表明某些财产可以另案再诉,或者诉争的财产有证据后可以另案再诉等。如果查明诉争的财产确实是属于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应当予以分割。

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情形在实践中很常见,但是往往举证难、认定难。目前北京、上海、江苏等法院要求诉讼离婚双方当事人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申报中承诺再无夫妻共同财产,后又被查到的,就可以被认定为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此外,实践中,关于转移、隐藏夫妻共同存款的情形比较多,法院的处理原则一般是仅对离婚时剩余的存款进行分割,但是如果查明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大额支出,且不能证明是合理支出的,也会被被认定为转移财产。转移房产、车辆等情形一般是在转移行为完成后才能得到法院的认定。一旦认定了一方存在转移、隐藏财产的情形,一般会对转移、隐藏财产的一方不分或少分财产。

在实践中,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涉及的争议点非常之多,法院的审查认定观点也不尽相同,囿于篇幅本文不能尽谈,仅说明法院的一般裁判观点,以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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