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且情节严重者或将涉嫌刑事犯罪

来源:【云南日报】

云南普法

举案说法

今天的《以案释法》

关注“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话题

《以案释法》: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且情节严重者或将涉嫌刑事犯罪

【案情】

2021年,曲靖市麒麟区白石江街道某物业服务公司向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申请了某小区四周110个临街车位的经营权,并改造了该小区南北两处共4个出入口。2022年3月28日,出入口改造完毕后,停车场开始收费。

停车场收费当晚,该小区住户因对收费不满,在业主群内相互邀约去找物业公司协商。协商未果,多名业主将停车场3个出入口的道闸杆掰断。

次日一早,物业公司将道闸杆修好,晚上业主又将4个出入口的道闸杆掰断。直至2022年3月30日晚上,几名业主再次掰断了刚修理好的道闸杆。之后,业主王某拿起断了的道闸杆,戳坏了停车场4个出入口处的车牌识别系统摄像头。

经查,被损毁的车牌识别系统在采购出厂时为一个整体设备,厂家不支持也不提供相关配件更换。经鉴定,被毁坏的4个车牌识别系统共价值53544元。

经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毁坏小区物业公司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王某的犯罪行为致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某物业公司遭受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三个月;由被告人王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某物业公司经济损失53544元。

【释法】

法律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较轻,属于一般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行为,达到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对故意毁坏财物罪有明确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那么,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哪些情形应予立案追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规定,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其他情节严重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法官提醒,守法要从控制自己的情绪开始,暴力不是解决纠纷的办法,个人情绪也不是触犯法律的理由,遇事应该冷静思考、理性处理,用合理合法的方式解决诉求,切勿因一时冲动触犯法律,令自己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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