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解析罪名》之:故意毁坏财物罪

《刑事律师解析罪名》之:故意毁坏财物罪

一、刑法规定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事律师解析罪名》之:故意毁坏财物罪

二、犯罪构成

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目的不是非法获取财物而是将财物毁坏。这是侵犯财产罪中毁财型犯罪与其他贪利型犯罪的根本区别。犯罪动机各种各样,一般是出于个人报复或妒嫉等心理。除刑法特别规定的失火、过失决水、过失爆炸以及过失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视、电信设施等犯罪需按有关条文追究刑事责任外,过失毁坏公私财物的,不构成犯罪,属于民事赔偿问题。

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毁灭,是指用焚烧、摔砸等方法使物品全部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损坏,是指使物品部分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毁坏公私财物的方法,有多种多样。但是,如果行为人使用放火、决水、投毒、爆炸等危险方法破坏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有关犯罪论处。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毁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的,毁坏手段特别恶劣的;毁坏急需物品引起严重后果的;动机卑鄙企图嫁祸于人的,等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是一般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处罚。

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对象可以是各种形式的公私财物,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动产、不动产等等。但是,如果行为人所故意毁坏的是刑法另有规定的某些特定财物,危害其他客体要件的,应按刑法有关规定处理。例如,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视、电信设施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按刑法分则第2章有关罪名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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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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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毁坏个人财物,导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坏生产、经营设备设施,造成停产或经营停止,引起重大损失;破坏手段极其恶劣的;等等。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刑法有关条款中犯罪数额、情节规定的座谈纪要》的通知(豫高法【2013】336号)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导致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毁坏公私财物十次以上的;

(2)纠集三十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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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案例解读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6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豫D61190号大货车行驶至蟒川至王寨乡路段鸡场附近,与李X驾驶的大货车由南向北相遇时,因让车双方发生争吵。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大货车调头后追李X的大货车至高速路口北,倒车将李X驾驶的大货车车头撞坏,后驾车逃离现场。经物价评估,被撞坏的车辆损失价值11449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已赔偿李X损失27000元。2012年7月16日,张某某向汝州市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表示认罪,且有张某某的供述,被害人李X的陈述,证人高XX、张XX的证言,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该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解读: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在驾驶大货车过程中与驾驶大货车的李X因让车发生争吵。随后,张某某出于个人报复,驾驶大货车调头后追上李X的大货车并倒车将李X驾驶的大货车车头撞坏,且造成机动车损毁,车损价格为11449元,达到了故意毁坏财物罪中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追诉标准。虽然被告人有从轻情节,但从打击犯罪的角度上,法院应判决被告人犯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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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律师解析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一种比较常见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仅仅在于给国家和公民个人造成一定的损失,而且在于经常会给社会带来不稳定的因素,引发其他犯罪案件。故意毁坏财物罪与占有型,挪用型的侵犯财产罪不同。它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是对财产加以毁损,是有针对性的对特定财物毁损。

在司法实践中,故意毁坏财物罪与寻衅滋事罪也常常难以区分。笔者认为区分两者的关键应该在于犯罪的对象和动机。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动机是有现实起因,行为人可能是出于对财物所有人的打击报复、或嫉妒心理或其他类似有针对性的心理态度,毁坏财物使所有人的财产受到损失就是其犯罪目的,对所有人的财物有针对性的毁坏。寻衅滋事罪的犯罪行为多是出于挑衅社会、寻求刺激、取乐发泄等心理态度,毁坏财物只是手段。在这样的动机下,犯罪行为通常没有确定的犯罪目标,表现在犯罪对象选择上的任意性。

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知法、懂法、守法的理念也更加深入人心,但在面对交往过程中出现的矛盾争议时,仍有行为人漠视法律法规,通过毁灭、损坏公私财物等手段来发泄心中的不满情绪抑或报复,这些行为及造成的后果不仅不能解决现实问题,而且在造成财物毁坏的同时,也成为了社会不稳定因素。一些人甚至还错误的认为毁坏财物之后,大不了赔钱了事,根本想不到会触犯刑法。因此,通过故意毁坏财物罪来明确毁坏行为的违法性,对于打击犯罪,保护个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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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潇然律师个人简介:男,1991年出生,硕士学位,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先后实习于办事处、法院、检察院,积累了丰厚的基层法律工作经验。现任河南泰豫恒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副书记、高级合伙人、破产事务部负责人。专业方向为公司、合同类纠纷。担任多家国有企业及大型民营企业法律顾问,以严谨的工作态度、高度的工作责任感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以其为核心的团队分为诉讼与非诉两个方向。诉讼团队主要负责民间借贷、建筑合同施工合同、股权转让、买卖合同、交通事故等纠纷以及执行程序中相关法律问题;非诉团队主要负责公司企业法律顾问、破产重整、尽职调查等相关非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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