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可不止赔钱那么简单

人民视点湖北讯(周凡 通讯员 陈建辉)公民的财产是公民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妥善保护财物攸关公民切实利益。故意毁坏他人财物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近日,老河口法院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中,被告人因酒后与人起了争执,开车怒撞他人车辆,导致三辆轿车受损,损失价格高达八万余元,最终付出赔钱又坐牢的代价。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的某一天,马某和朋友邓某、曾某等人外出吃饭。期间马某与曾某发生口角后将餐桌掀翻,食物酒水溅到众人身上,邓某责备了马某几句,为此二人发生厮打。此时马某的女朋友开车来接马某,于是马某在朋友的劝说下准备乘车离开。离开之际,见邓某站在饭店门口与其他人说话,又气上心头冲下车与邓某争吵至厮打,后被朋友劝开。在邓某准备乘坐朋友车离开时,马某开着女朋友的车加速向邓某所乘坐的车辆撞去,造成连环撞击,最终导致三辆轿车受损。

案发后经湖北某鉴定评估公司进行价格评估,涉案的三辆轿车总计修复费用81351元。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马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法官有话讲:故意毁坏财物罪是一种比较常见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仅仅在于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一定的损失,而且还在于破坏社会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给社会带来各种不稳定因素,因此对该类犯罪依法给予严厉打击。

故意毁坏他人财物行为,大多数是冲动之下的莽撞之举,成年人在社会活动和生活中要有最基本的自我约束和克制能力,多些理智、宽容和理解。暴力不是解决纠纷的办法,个人情绪也不是触犯刑法的理由,切勿因一时冲动作出损人不利己的违法犯罪行为。

来源:人民视点 责编:林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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