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思考】北京38岁男子去世,房产无人继承,“民政局成遗产管理人”……

【死亡思考】北京38岁男子去世,房产无人继承,“民政局成遗产管理人”……前言:天下失道久已,家族概念名存实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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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详细如下:

2016年1月,时年38岁的北京丰台人杨某利去世,留下了一套没有还完贷款的商品房。杨某利父母双亡、未婚、无子女,也没有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更未留下遗嘱。这意味着,没有人继承杨某利的房子。近日,一场诉讼在丰台法院进行,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申请丰台区民政局成为杨某利的遗产管理人。4月28日,法院判决认定丰台区民政局为杨某利的遗产管理人。

2014年底,在距离杨某利去世仅一年多前,他才买下了这处商品房,房子系丰台卢沟桥乡西局村旧改项目的限价商品住宅楼,当时的总价款为115万多元。2015年3月,杨某利申请了80万元的公积金贷款,贷款由北京银行芍药居支行提供,北京市住贷担保中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据申请人表示,2016年杨某利去世以后,其舅舅曾一度以为自己可以作为杨某利的遗产继承人,并偿还了一部分贷款。“因为我们是债权人,他舅舅来找我们,认为自己可以继承房屋,想把房屋过户到其名下,但其舅舅并不是法定继承人。”法庭上,北京市住贷担保中心的工作人员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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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利的房屋贷款开始逾期,从2019年1月26日至2019年11月22日,连续10期的贷款没能及时偿还。为此,北京住贷担保中心履行担保义务,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2019年11月22日,住房担保中心代偿76374.03元款项,将贷款结清。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由于杨某利为非农业户口,根据法律规定,北京市住贷担保中心向法院申请,指定丰台区民政局为杨某利的遗产管理人,以其遗产偿还其债务。

丰台法院经过审理,于2022年4月28日判决认定丰台区民政局为被继承人杨某利的遗产管理人。根据《民法典》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等义务。

编辑| 何小桃 杜波校对|王月龙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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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遗产法顺序继承是怎么样的?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二十一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综合上面所说的, 我国的遗产继承法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流程来进行办理,特别是对于继承遗产的顺序只有按照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的条款来进行继承,这样才能更好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不同的情况所处理的方式就会不一样。

免责声明: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作者的观点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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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好,我是道的传人:

看到上面的事件,我不知道大家有什么感想,我的第一感觉就是:这是“家族概念名”。

中国的社会关系,一直都是靠血缘纽带联系的家族形式,比如中国比较完善的孔子家族体系。

这也是道的规律,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法则之一,因为血缘关系,保障了人与人的基因属性,可以增强群体的互助生存关系。

如今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越来越高,国家综合实力越来越强,国富民安,人民的自我生存压力越来越少,这就导致人的独立性,慢慢脱离了家族的亲情关系。

现在,很多年轻人出现了,只管自己与父母,其它人根本不在乎,父母不在了,就自己独自生存。感觉与自己有关系的其它族亲跟自己根本没有关系(我们不要忘了,以前为什么一人犯罪,诛灭九族?)。

就如上面的案例,38岁去世了,法定继承范围的人都不在了,自己一辈子的财富只能由相关单位继承管理,与自己有关系的家族氏亲也不能得到帮扶,这不是值得我们思考吗?

醒醒吧,我们的同类,我们是人,我们不能再这么麻木不仁了,我们要知道什么是家族氏亲,我们不要放弃与忘记我们的家族式亲。

最后,我有以下建议:

第一:我有一个建议,我们家族氏亲内部,在孩子成年后,签订一个家族氏亲内部遗产继承遗嘱

。由于突发事件,立遗嘱人没有立遗嘱或者没有法定继承人,名下所有财产全部由家族氏亲继承,继承遗产全部作为家族氏亲内部基金使用,用于家族内部困难孩子的教育、生活,以及老人与困难族亲家庭的生活、疾病救助使用。

第二:我希望所有人停下来思考一下,我一直奋斗,为了什么,为了未来(自己看不见,需要等待),还是为了什么,假如这中间,我不在了,会怎么样?

我可以说说我的思考,我希望把我的家族氏亲团结起来,制定一个家族规矩,然后让所有去外谋生的氏亲永远保持联系,家族存在,家族强大,就算自己不在了,自己的父母和孩子,自己的血缘亲人也能得到家族的照顾,自己财富也能继续为发扬我们的家族做出贡献,让自己的家族永远记住自己的存在,最起码家族族谱上面有你的名字,家族重要人物有你的故事。

第三:如果你愿意加入我们,可以关注我们,我们是一群有正义,敢于为这个社会发声的人,我们现在已经开始破译《道德经》,帮助这个社会寻找到真正的大道,让这个社会回归正道,让世人和平友善的共度美好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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