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楚开|律师不是代表正义,而是促进正义的实现

现实中,有不少律师以正义的代表自居。普通国民也有对律师提出主持正义的德道要求,对律师竭力维护当事人利益的行为,尤其对律师为有钱的当事人涉嫌犯罪的行为竭力辩护,甚为不满,认为律师的行为偏离了法律人主持正义的德道要求。

如何看待这种现象及其背后的思维?

为回答这个问题,我们不防先看一个近期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披露的案件:

2023年11月9日,一审法院依法开庭审理被告人努某猥亵儿童罪一案中,被告人努某的指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努某虽没有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但案件的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其犯罪行为。检察机关提出的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的量刑建议过轻,望法院按照罪刑相适应原则,加重处罚被告人努某”的辩护意见。原审法院审理后,采纳了该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努某犯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送达后,被告人努某不服提出上诉。

就此,有网民留言:“律师正义感爆发!”;还有网友留言:“律师很正义!”

对于要求法院对被告人加重刑罚的指定辩护人及网民的态度,当如何分析看待?

这就涉及到律师的法律角色定位问题。在现代法律体系中,无论是刑事司法、民事司法还是行政司法,对法官的角色设定,是听取对庭双方及其代理人的意见后居中裁判以主持正义。律师的角色设定则不同,一个特定的律师,要么代表原告方(在英美法系中,律师也可以确定为指控犯罪的公诉人),要么代表被告方。

由于前述律师要求法院在检察院量刑建议基础上对被告人加重刑罚是一个刑事案件,且该律师是指定辩护人,我们就从刑事司法的角度来分析律师的角色定位。

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负责案件侦查,检察机关负责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与支持公诉,法院负责审判。无论是公安,还是检察院、法院,都是国家机关,国家法律对三者都有严格依法办案的要求。如果公检法都能完全依法办案,案件就能得到公正处理,根本就不需要律师的参与,就不需要设立辩护制度。

而现实情况却是,由于徇私或者外在压力,公安在侦查时存在明知不构成犯罪而强行进行追诉,为求破案而刑讯逼供、以暴力威胁手段取证、伪造证据,甚至做假案;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纠正公安侦查的问题,法院作为审判机关也能在一定程度上纠正检察起诉的问题,但是公检法的相互配合远甚于相互监督制约,公安侦查的错误更多的会直接被法院判决所最终采纳。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面对强大的国家暴力机器,如果没有外在的制约力量,作为被追诉的公民,显得非常的渺小而无力,毫无办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只要看看西方中世纪以及中国古代各种平民与官僚入狱后被屈打成招的悲惨故事与影视剧,就能理解此种境况。

正是为了给在强大的国家暴力机器前渺小而无力的个人以专业的法律帮助,为个人被刑事追诉时提供法律咨询、调查取证、指出公安侦查、检察起诉与法院审判在程序、证据与法律上存在的问题,为个人的权利救济提供专业的帮助,从外在的角度促使侦查、起诉与审判依法进行,以保障个人的生命、自由与尊严,以促进法律正义的实现。这就是现代社会设立刑事辩护制度的底层逻辑。正因为如此,我国《宪法》第一百三十条后段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基于此,律师的职责仅仅在于从程序、证据与法律等方面找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理由,为其尽力辩护。因此,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至于指控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证据的收集,那是公安与检察的责任,是否将案件提起公诉那是检察的责任,如何给被指控的行为定罪量刑那是法院的责任。律师只要尽职尽责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尽最大可能找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辩护理由,就尽到了自己的职责,就能促进正义的实现。

如果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不是尽力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而是根据自己朴素的正义感,充当侦查人员、公诉人的帮手,配合办案,论证自己的当事人构成犯罪,或者要求对自己的当事人从重处罚。这不仅违背了律师的法定职责,而且会让当事人甚至普通民众认为请律师不仅不能给自己帮忙,甚至会让自己陷入比不请律师更为不利的处境。如此,不仅特定案件当事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整个辩护制度,甚至律师制度的根基将遭到严重破坏。

可见,在现代法律制度中,律师的职责不是代表正义,而是通过专业的法律服务促进正义的实现。那种以正义自居,出于自认为的朴素正义感而损害当事人利益的律师行为,无论是配合公检法办案,还是论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犯罪,要求对当事人从重处罚,不仅损害当事人的利益,而且危及整个用以保障国民基本权利的律师制度。

作为普通公民,看到律师尽力为当事人利益服务时,应当为其点赞,而不是指责其仅为出钱的当事人服务、不是出于正义而为。很简单的道理,换位思考,如果你请了个律师,你是希望他像一个中立的法官那样不偏不倚,还是希望他能竭尽所能维护你的利益?如果律师不全力为自己所代理的当事人服务,而基于所谓的“正义”维护对方的利益,那么谁还愿意请律师,律师制度的价值何在?如果在复杂的法律纠纷面前没有律师的帮助,尤其是面临刑事追诉时没有律师的专业辩护,个人的权利何以得到保障?

作者简介:邓楚开,法学博士,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商事犯罪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浙江省委政法委特邀督查员,浙江省公安厅看守所特邀监督员,浙江省立法专家库专家,浙江省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金融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有省级司法机关工作经历十二年,后在大学从事刑法教学与科研八年,为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第一批“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人才”。

业务领域主要为重大疑难复杂商事犯罪与职务犯罪案件辩护、企业合规与反舞弊。

联系方式:13958080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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