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胜诉案例:离婚后发现有房产未分割,李永慧律师助女方获相应房产份额

案件介绍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胜诉案例:离婚后发现有房产未分割,李永慧律师助女方获相应房产份额

高女士与谭某于1991年结婚,后双方于2003年4月17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夫妻无共同住房,离婚后自行解决。2020年7月30日,因谭某欠他人债务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其名下位于北京一处608号房屋被法院强制执行查封,后被拍卖854万元价款。此时,高女士才知道谭某在2001年就购买了608号房屋,但在离婚时高女士对此毫不知情,对此高女士认为该房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故应合法分割,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高女士委托我所李永慧律师代理本案。

律师接到委托后随即展开代理工作,在对案件的详细了解分析后,律师认为: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及法律法规,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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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律师根据现掌握证据进行调查取证,以证明该处房产确为双方夫妻共同财产,且未在协议离婚时未进行分割等。经查,本案中608号房屋购买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谭某支付了房屋首付款并支付了部分房屋贷款,截至2003年4月双方离婚之日,谭某共偿还608号房屋贷款本息147573.11元,双方在离婚时未处理上述财产。后608号房屋登记在谭某名下,故608号房屋属于高某与谭某之夫妻共同财产,高某享有608号房屋的相应权益。

庭审中,男方并未出庭答辩。但在我方律师翔实的证据准备及质证,法院支持了我方要求男方支付该房折价款的请求。在关于高某享有的份额比例问题上,法院结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资比例进行核算。因该房屋现已被执行拍卖,故高某要求谭某支付其房屋折价款,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依据高某享有的份额比例核算后,谭某应支付高某608号房屋折价款945649.38元。

判决结果

一、谭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高某房屋折价款 945649.38元;

二、驳回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恒略说法

恒略律师提示您,在民政局签订离婚协议时,登记机关是不对夫妻财产做详细调查的。因此,签订离婚协议马虎不得,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条款要具体、细致、明确。必要时可以找专业的婚姻家事律师帮助起草,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这样可以帮助您实现利益最大化,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如果离婚后发现尚有财产未做分割也是有权主张再分割的,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案代理律师简介:

简介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胜诉案例:离婚后发现有房产未分割,李永慧律师助女方获相应房产份额

【律师简介】

李永慧律师,毕业于山西大学。自执业以来,李永慧律师承办了几百件诉讼类案件和非诉类法律事务,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中,以扎实的专业知识、精湛的诉讼技巧和高尚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同行和客户的一致赞同与好评,被誉为“金牌律师 ”。

【执业理念】

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的执业理念,以“仗义执言、不畏权势的侠义心肠”为客户争取最大权益。

【擅长领域】

在民事领域,婚姻继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劳动争议、损害赔偿、名誉侵权、医疗纠纷尤为突出,并擅长为公司防范风险、处理公司股权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公司债权债务纠纷、税务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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