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房产到底归谁?看这一篇文章就够了。(有需要的建议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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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二十多年高速发展的房产经济,加上中国人固有的“安居乐业”情怀,房产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成了身份的象征,成了大家茶余饭后的谈资,也成了一个家庭最重要的财产组成部分,所以,当婚姻走到尽头,不得不离婚时,房产的分割也就成了双方争执的重点之一,而房产存在的情形又多达二三十种:有个人所有、有夫妻共有、有个人所有转为夫妻共有,还有夫妻共有转为个人所有等等。那么,离婚时房产到底归谁?小编今天就一次性把各种可能存在情形的房产归属问题说清楚,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有需要的朋友建议收藏。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 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 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七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除确定只归一方的以外, 归夫妻共同所有

第三十一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房产属于个人所有的情形

1、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买房(包括商品房、房改房、经适房等)结婚前已取得房屋产权证已经付清房款,或在婚前已经还清房贷的,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买房结婚前已付清全部房款或已经还清房贷,但结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一般会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3、婚后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买房并支付了全部房款、税费等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若非投资经营行为,则属于一方婚前财产的形式转化,一般会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但买房一方有必要收集并保存好相关证据。

4、婚后一方父母为己方子女出全款买房,房屋登记在该方子女个人名下的,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个人的赠与,一般会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5、一方婚前建造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居住、使用的农村宅基地房,双方无相反约定,则该宅基地房属于建造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婚后有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因婚前建房所负债务的,离婚时,原则上该宅基地房屋会归属于建房一方所有,但其应当按照所偿还债务总额的一半给予对方补偿。

房产属于夫妻共有的情形

1、婚前,一方以个人财产买房支付了全部房款,或婚前还清了房贷,原本登记在一方名下,后加上对方的名字,则会认定为夫妻共有,在法律上,可视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在离婚时加名一方能分到多少份额一般会考虑婚姻存续时间的长短、是否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等。

2、婚前双方共同出资买房,且已经付清全部房款或已经还清房贷,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一般会按双方约定或房产证上的登记情况认定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再依法进行分割。

3、婚前双方共同出资买房婚后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婚后共同还贷,共同还贷部分及还贷部分所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部分及其所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一般会按双方约定或出资情况按份共有,再依法进行分割。

4、婚前双方共同出资买房婚后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有。

5、婚后双方用共同财产买房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这是典型的夫妻共有。

6、婚后双方用共同财产买房,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属于夫妻共有。

7、婚后,一方用个人婚前财产买房支付了全部房款但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法院会认定为夫妻共有,在法律上,可视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

8、婚前一方父母为己方子女出全款买房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登记在该方子女名下的,一般会认为是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会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9、婚前,一方父母为子女部分出资(如首付款)买房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的,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有,父母出资部分则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如果双方另有约定或有证据证明系借款的除外。

10、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出全款买房房屋登记在对方名下的,除非有证据证明出资方父母明确表示向其子女配偶单方赠与否则会认为是对双方的赠与,认定为夫妻共有。如果双方另有约定或有证据证明系借款的除外。

11、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部分出资(如首付款)买房双方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一般会认定房屋为夫妻共有,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对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离婚分割时可以出资父母的子女一方适当多分。如果双方另有约定或有证据证明系借款的除外。

12、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部分出资(如首付款)买房双方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的,一般会认定房屋为夫妻共有,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对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离婚分割时可以出资父母的子女一方适当多分。如果双方另有约定或有证据证明系借款的除外。

13、婚后,双方父母共同为子女出资买房,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的,一般会认定房屋为夫妻共有。

14、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福利房,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法院会认定房屋为夫妻共有。

15、婚后,购买并取得所有权的房改房,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登记方主张为其个人所有,则必须举证证明该房改房的取得与对方并无任何关系,对方也未因此利益受损,否则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有。

个人房产变为夫妻共有房产的情形

1、婚前赠与或婚后加名

婚后加名可视为赠与,赠与是一种无偿转移财产的行为,赠与的法律后果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则赠与完成,一般情况下,在未办理产权过户之前,赠与方享有任意撤销权,随时可以撤销赠与。

2、夫妻财产约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夫妻可以通过财产约定的方式,约定婚前个人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注:夫妻财产约定与赠与的区别:

赠与房产以办理过户为生效要件,房产过户之后才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法律后果,在办理过户之前,赠与方随时可以撤销赠与;

夫妻财产约定,则是直接以约定的形式确认房产的所有权归属,不以办理房屋过户为条件,若一方不履行约定,对方可以向其主张权利,离婚时可以请求分割。夫妻财产的前提条件是合法的婚姻关系,可以在婚前约定,也可以在婚后约定,只不过婚前的约定要到合法领取了结婚证的时候才发生法律效力

夫妻共有房产变为个人房产的情形

1、夫妻间的赠与

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规定处理。

2、“假离婚”式夫妻共有财产分割

小编在之前的文章中已经写过以“假离婚”方式逃债的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在法律上不存在“假离婚”的说,离婚要么是协议离婚,要么是诉讼离婚,无论哪一种方式婚是真的离了,民政局和法院都会要求其明确是否真实意思表示,确认真实后才会离,所以,对于财产的处理情况,在夫妻双方之间是合法有效的,至于债权人主张撤销或无效不影响其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即便是将来复婚,复婚前已经分割的财产除非复婚后赠与给另一方或约定夫妻共有,否则一般会被认定为是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结语

经常有人说“幸福的婚姻都是相似的,但不幸的婚姻各有各的不幸”,婚姻已然不幸,就没必要再在房产上产生过多的争执,由其是双方育有子女的情况下。而争执的发生多是因为对相关法律规定的一知半解,或只是道听途说,小编在本文中尽量列举了离婚时房屋可能存在的情形,有需要的朋友可以用自己的实际情况去套用,基本上应该可以作出判断。另外,这一类案件有一个重点是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才按法律规定,若真的走到了诉讼的这一步,证据才是王道,所以,平时一定要培养证据意识,养成收集并保存证据的好习惯,万一哪一天用得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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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百合阳光百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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