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续期间欠下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
尽管离婚时双方约定由一方承担全部债务,但该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的主张。
为逃避债务夫妻对债务的约定或者协议离婚对债务的处理行为是否有效?
案例简介:
2004年9月,李雷和韩梅梅商议,如果两人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全部归妻子韩梅梅所有,共同债务也全部由妻子韩梅梅负责清偿。
夫妻俩在昆明经营小五金期间,曾向朱某某赊购电动工具等零配件,欠款1.5w元。
2005年3月,李雷和韩梅梅经法院调解离婚。欠款朱某某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律依据:
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 夫妻双方可以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案例分析:
法院认为,李雷和韩梅梅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欠朱某某货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李雷和韩梅梅在离婚时虽约定共同债务由韩梅梅负责清偿,但该协议不能对抗债权人的诉讼主张,故李雷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10月8日,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李雷、韩梅梅给付原告朱某某货款1.5w元。
北京资深婚姻律师信金国:
夫妻之间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只能对彼此内部有效,不能向外对抗债权人。所以,债权人仍然有权就原夫妻所负共同债务向原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任何一方要求偿还。
以逃避债务为目的,而由个人承担债务的行为,更是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无效民事行为,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信金国律师,专注婚姻案件诉讼近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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