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的权利没有,还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是现代企业的一种经营方式,投资人根据自己的实际状况进行投资,承担有限责任,实在不行了,还可走“破产”道路,清算了之,但律师事务所呢?近日,网上一连传出两个信息,一个是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被告上法庭,要求连带赔偿1.2个亿,网友说,这是要把锦天城干翻的节奏吗?1.2个亿对券商来说九牛一毛,对律所可是伤筋动骨哎,国内ⅠPO律师业务实在是鸡肋,律师费卷得惨不忍睹,但风险巨大,很可能收了一点点芝麻,却赔了个大大的西瓜!而另外一个新闻是,首家律师事务所申请破产,被最高院依法驳回!其理由是富国律所经重庆市司法局同意进行的公司制律师事务所试点,主要指该律所可以参照公司形式进行内部管理,并不代表富国律所系法律规定的营利法人,且根据富国律所的章程,其对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外适用《律师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目前亦并无其他法律明确规定律师事务所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进行破产清算。因此,富国律所不具有《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主体资格,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其破产清算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富国律所申请再审提出的关于其是营利法人,具备破产主体资格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律师代理费没收多少,还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实在受不了,那我“死”还不行吗?不行,不能“死”!不能破产?这个是谁设计的法律制度,为什么律所连“死”的权利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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