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继承宽恕制度”?丧失的继承权还能恢复吗?

继承权丧失制度历史悠久,我国原继承法中就一直存在着继承权丧失制度。在《民法典》颁布实施后,继承编中不仅保留了原继承法的继承丧失制度,还新增了继承人宽恕制度。

什么是“继承宽恕制度”?丧失的继承权还能恢复吗?

《民法典》第1125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原本在继承人因符合法定继承权丧失的情形而丧失继承权后,无法继承遗产,但是《民法典》特此对其进行说明,如果继承人在有第三项到第五项行为,而事后确有悔改意思和表现,且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仍然可以继承遗产。

什么是“继承宽恕制度”?丧失的继承权还能恢复吗?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老王夫妇有两名子女,大儿子因为老王夫妇不喜欢其结婚对象,一直和父母心生罅隙,十多年来未曾看望过父母,也未曾赡养过父母。后来老王夫妇立下遗嘱,将二人名下的房产全部留给小女儿一人继承。

后立大儿子离婚,心生悔意,主动向父母认错,并承担起赡养义务,悉心照顾父母。老王夫妇感受到儿子的悔意,于是更改遗嘱将其中一套房产留给儿子继承。

这就属于“继承宽恕制度”的表现,老王夫妇重立遗嘱就是对大儿子的宽恕。

什么是“继承宽恕制度”?丧失的继承权还能恢复吗?

继承宽恕制度的出现,不仅给予因一时糊涂“犯错”的继承人一个悔过的机会,也同样给被继承人建立起一道有力的屏障。

“继承宽恕制度”保障了被继承人的遗嘱自由,尊重了被继承人的个人意愿,允许其宽恕因犯错而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恢复继承权,既体现了意思自治的原则,也更加重视被继承人的意思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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