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职律师能否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作者:郝云峰 法学硕士 北京普然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宋子懿 法学硕士 北京普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条规定,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律师在从业期间应当专职执业,但兼职律师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十二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期间不得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在律师队伍中开展违规兼职等行为专项清理活动的通知》中将专职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以外的其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劳动关系的行为明确为违规行为并开展专项清理。

可见,从律师管理的角度来看,专职律师是不能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那么,如果律师违反上述规定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呢?对此,司法实践中有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关于律师执业管理的规定,已经明确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除非是满足兼职执业条件的兼职律师,否则律师在从业期间应当专职在律师事务所执业,不能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即使与其他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涉及建立劳动关系的部分也因违反律师应当专职执业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双方之间的纠纷可以按劳务关系处理。

第二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有效。《律师执业管理办法》是由司法部制订属于部门规章,《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订,二者均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不能作为认定劳动合同效力的依据;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虽然规定了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但没有禁止律师为其他单位提供劳动,也没有禁止执业律师与其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真实的意思表示,也不违反关于劳动保护、工作时间、劳动者基本权利、对妇女儿童的特殊保护等与劳动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劳动合同有效。

从近几年的相关案例来看,北京等地法院的观点倾向于第一种观点。比如在(2017)京01民终9620号民事判决书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等关于律师执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依照法定的程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而律师法第十条等规定是强制性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靳娟身为执业律师期间,不符合可以兼职执业的情形。靳娟作为具备相当法律知识的专职律师,应当严格遵守律师行业规范,故其作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期间,与嘀嘀无限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属无效。

广东等地法院的观点倾向第二种观点。比如在(2017)粤民申9200号民事判决书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条规定“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并没有禁止律师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同时,为律师事务所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虽然规定专职律师在从业期间应当专职执业,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并非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故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不因违反《办法》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是专门对律师从业的特殊限制,旨在维护行业秩序,保障律师独立性、专业性,保证执业质量,每一名执业律师都应当严格遵守。如果专职律师执业期间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不但与劳动关系相关的权益不一定会受到法律保护,同时,还会对其作为律师的职业生涯产生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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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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