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离婚律师,探望权的行使、中止是否有条件?

  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北京离婚律师,探望权的行使、中止是否有条件?

  2023年8月,一名居住在北京市朝阳区的女子致电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称自离婚后,孩子一直由她抚养,等孩子到了该上学的年纪,当她去办理入学手续时,却发现孩子的学籍已经被注册,导致无法入学。后来女子得知孩子的学籍信息早就被男方注册,但是由于提交的信息错误,审核未通过。女子认为男方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孩子的正当权益,咨询是否能阻止他探望孩子。

  冠领律师向女子解释称,探视权属于身份权的范畴,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也是有子女的父或母,基于夫妻离婚而产生的一种身份权。它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因此,离婚后对不直接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来说,只是变更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方式,而不解除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是父母双方应尽的法定义务,同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对子女的探望也是应有的法定权利,这种权利和义务不能因离婚而消除。本案中,女子想要拒绝男方探视孩子于法无据,男方有可能会向法院起诉申请强制执行或者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女子继续询问道:“无论如何都无法阻止男方探望孩子吗?如果孩子本人不愿意见到他呢?”

  冠领律师表示,根据法律规定,若探视的一方因为探视的行为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影响的,另一方可以依法申请暂时中止该方的探视权,但是目前《民法典》并未明确列举何种行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

  冠领律师依丰富的办案经验总结指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1、探视权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视权人患有严重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

  3、探视权人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

  4、子女明确表示拒绝探视权人探视的;

  5、探视权人滥用探视权,探视期间教唆、损害被探视人和直接抚养一方的关系;

  6、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情形。

  因此,若孩子明确表示拒绝男方探视的,女子可以依法申请暂时中止男方的探视权。冠领律师同时也表示,不管大人婚姻情况如何,孩子是无辜的,只要双方都还爱着孩子,就不应让孩子失去另一半父母的爱。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阳光百合阳光百合
上一篇 2023-10-17 21:30
下一篇 2023-10-17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