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机构这么多,你会辨别吗?

法律服务机构这么多,你会辨别吗?

2021年1月,王某与某法律咨询公司签订《法律服务协议》,主要约定:咨询公司接受王某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案件经调解或仲裁判决回款后,赔偿款55%归王某,剩余45%归咨询公司,作为王某支付的法律服务费用。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王某委托案件所需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鉴定检查费由咨询公司支付,王某无需再支付任何费用;本协议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均不得解除协议,若王某擅自解除或终止协议以及不支付法律服务费用,除应向咨询公司支付全额法律服务费(以诉讼标的额为实际所得赔偿款计算法律服务费)外,还应支付五万元的违约金,咨询公司因此诉讼追究王某责任,则王某应当承担律师费一万元、差旅费五千元、诉讼费等。

后经咨询公司交办,某律所律师司某代理王某与某建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和工伤认定,该案经二审判决确认王某与该建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021年7月,王某自行与该建材公司就其受伤事宜签订《和解协议》,约定建材公司向王某共计支付赔偿款11万余元,后王某自行撤回工伤认定申请。咨询公司认为王某擅自解除双方《法律服务协议》,要求王某支付协议约定的法律服务费等费用,王某未支付,咨询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支付法律服务费、违约金等共计20万余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某未向律师司某支付过任何费用。原告咨询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法律咨询服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法院认为,除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的其他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均不得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

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约定,原告接受被告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案件经调解或仲裁判决回款后,赔偿款45%归原告,作为被告王某向原告支付的法律服务费用。

原告咨询公司虽依法批准成立,但其经营范围仅为法律咨询服务,其通过找合作律师代理案件的方式,从中收取法律服务费用,明显具有规避监管故意,妨碍了规范有序的法律服务市场的建立,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双方签订法律服务协议约定的收取服务费用条款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现原告主张被告按照协议约定支付法律服务费,缺乏依据。

鉴于原告咨询公司在确认劳动关系案件中代被告垫付了仲裁费和诉讼费,且为被告委托了代理律师并支出了相关费用,确实为被告提供了一定的法律帮助,故酌定被告王某向原告支付8000元。原告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故法院判决:被告王某支付原告咨询公司服务费8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除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的其他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均不得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执业的唯一机构,在其办公场所内会悬挂、公示《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社会上各类法律咨询公司、法务公司、维权中心、律师经纪人委员会等主体通常属于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民政部门登记的社团组织,一般仅持有《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有严格经营范围限制,可提供法律咨询(不包括律师事务所业务),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来源:成武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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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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