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想分财产会不会分到一堆债务?

案情简介

林小姐和丈夫结婚五年时间,婚后有过流产,但至今没有共同的孩子。婚后,林小姐就从原单位辞职和丈夫一起创业。最初赚了一些钱,后来由于疫情,赔了个精光,据林小姐了解,丈夫还向亲戚朋友借了不少钱用于公司的经营,但这些欠款林小姐都没有一起签字,有些林小姐知道,有些林小姐不知道。现林小姐咨询,她该和丈夫一起偿还这些债务吗?若起诉离婚,她会不会财产分没到,却分到一堆的债务?

律师解析

完全有可能,离婚时原本想分财产,但负债多于资产时,可能只分到一堆的债务。财产从广义上讲,分为正资产和负债。负债也是夫妻财产制度的一项内容,通过本书前文内容我们知道,共同债务一般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第二种,以一方的名义所借,但用途是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第三种,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夫妻共同债务按照以下方式来处理。

一、婚姻中债务的处理原则

共同债务在离婚纠纷中的处理,首先是夫妻双方协商,只要双方协商一致,由一方承担全部或大部分均可。但是该类协议/约定仅在夫妻内部有效,因该行为可能侵害了债权人利益,离婚协议中此类财产分割条款可能会被法院认定无效或被撤销,详见《靠离婚躲避债务可行吗?》

如果针对债务问题无法达成协商一致的意见,离婚诉讼中一方要求对债务进行分割,另一方对债务的基本事实不认可,法院可能以债务涉及第三人为由不处理,如果涉及到银行类债务,法院也会根据举证情况,予以分割,详见《债务问题在离婚纠纷中如何处理?》

二、需要承担共同/连带还款责任的情形

1.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借款时共同出具借条,或者虽一方借款,但未按照还款,未举债方配偶签署了共同还款承诺或承诺共同还款的,因证据清晰,实务中争议不大,应按照夫妻共同债务承担共同的还款责任。另一类法院推定共同意思表示,实务中情形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借给配偶使用,使用配偶账户收受借款,偿还借款及利益,都有可能被推定属于共同的意思表示,进而被判定需要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2.一方举债,但用于共同生活的情形。

笔者所在团队办理的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婚内男方父母出资购买了一套房产,登记在男女双方名下。父母出资的同时,男方给自己的父母打了一张借条,而且约定了高额的利息。女方对于此借条,及父母出资到底是否借款并不知情,只知道部分购房款确实是男方父母支付的。后来夫妻俩感情破裂闹离婚,涉及到要分割这套房产。离婚诉讼的同时,男方的父母起诉小两口,要求归还买房时所欠的本金和利息。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审查借款用途,因借来的款项的确用于购买共同房产,即使女方不知情,如果借条确实是借款的当时所签,借款的真实性被认可,被认定为共同债务的可能性就非常大。

其实,实务中这样的情形非常普遍,向父母借款买房即使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也不至于是负资产,还不算太麻烦,既然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那么相应的依靠债务而购买的房产就应当认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至少有共同的房产可供分割。父母支持买房属于赠与还是借款,只是出资方父母挽回损失的一种方式,本身无可厚非。

实务,经常有些人担心,因感情不好分居期间,一方的借款,另一方是否需要承担?主要需要考量借来款项的用途,如果一方带着孩子,生活非常拮据,孩子又生病住院,无钱医治,带孩子一方向亲戚朋友借款用来医治孩子的疾病,这种债务因借款用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如果一方分居期间,为了满足自己的虚荣心而高消费而举债,这样的债务当然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3.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

使用父母的钱款购买房产车辆还好,至少使用债务购置了资产,可供分割。最令人担心的情况可能是,借来的款项已不复存在,或因经营不善亏损,或投资股市等其他金融资产失败等等,总之就是借来的钱没有不复存在了,那可能只有一堆债务需要分割和处理,离婚就只是分到了一身债。

关于债权人的举证义务,在2018年1月《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出台后,发生了重大变化,该司法解释否定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未举债配偶一方证明,变更为由债权人举证证明,如果举证不能,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实务中,举证证明共同生产经营,可以通过显名的工商登记信息,夫妻二人共同占股,或一方在举债配偶方公司存在任职的情形,或者虽未在工商登记显名,但担任重要职务,如相关部门经理或财务人员等。司法实践中,判断经营活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要根据经营活动的性质以及夫妻双方在其中的地位作用等综合认定。从举证角度讲,有以下证据可以考虑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1)负债期间购置大宗资产等形成夫妻共同财产的;

(2)举债用于夫妻双方共同从事的工商业或共同投资;

(3)举债用于举债人单方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但配偶一方分享经营收益的。

4.司法实务中,还有一类债务比较特殊,信用卡债务。

信用卡既不像一般的银行债务,金额比较大、手续比较完善,也不像第三人债务,有具体明确的债权人,如果法院处理不了可以另案主张。信用卡债务因其自身的特点,即使尚欠的款项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离婚纠纷中,由于举证难、认定难的问题,一般不会轻易处理。特别是现下已泛滥的信用卡“套现”操作,如果不被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那就意味着谁名下的债务由谁来承担。详情请参阅《婚姻中的信用卡债务如何处理?》。

所以,如果债务确实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另行提起诉讼,将配偶双方作为共同被告,法院实体审理后,认定债务确实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使离婚,曾经的夫妻仍要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未举债方配偶如何抗辩

那么,在司法实践中,一方主张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主张为配偶的个人债务,未举债方应从哪些方面抗辩呢?

1.举债时不知情、未签字、未使用。

两人共同签字的债务,极少被推翻。但是一人举债,另一方不知情,是实务中争议最大的,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为个人债务。什么是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详情请参阅《哪些属于共同债务?》,判断负债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可以结合负债金额大小、家庭富裕程度、夫妻关系是否安宁、当地经济水平及交易习惯、借贷双方的熟识程度、借款名义、资金流向等因素综合予以认定。

2.不存在共同经营,或虽共同经营但未受益或仅部分受益。

“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情况非常复杂,较常见的有夫妻双方共同决定生产经营事项、一方授权另一方决定生产经营事项等情形,反映在证据方面是夫妻公司,夫妻二人实际控制公司,均在公司担任职务。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浙高法〔2018〕89号,《关于妥善审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的通知》的精神,如果证据证明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考虑认定为个人债务:

(1)婚姻持续短暂且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大宗开支,负债用于家庭共用共益的可能性较低的;

(2)债务发生于夫妻分居、离婚诉讼等婚姻关系不和谐期间,配偶有固定工作或稳定收入来源的;

(3)债务用途存在指向举债人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度可能性;

(4)债务用途与举债人无直接关联,而是举债人单方自愿负担且用途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无关的,如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无关的担保、债务加入等;

(5)债务用途无益于家庭甚至有损于家庭安宁生活的,如用于婚外同居生活等。

夫妻一方对外投资经营的情况下,基于婚姻后法定共同财产制,另一方受益是常态。但由于生产经营的风险巨大,如果只有较少的收益而负担巨额债务的,亦存在权利义务失衡的不公平情况。既要保护债权人利益,又要保护未举债夫妻一方的利益。不宜以“不能排除收益用于共同生活”为由,“一刀切”地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尤其在夫妻长期分居、矛盾激烈等情况下,如果有独立收入来源的配偶一方抗辩对举债人的经营或投资行为完全不知情,且未分享经营或投资所得的,应谨慎认定债务性质为夫妻共同债务。

3.自己有稳定的收入,且收入足以覆盖家庭基本支出。

该证据易组织易形成,提供收入证明或银行流水即可,这类证据易在法官心中形成内心确认,既然未举债方有自己的收入,不需要靠举债方来供养,那么借来的资金是否用于共同生活就存在巨大的疑问。

1.非法债务或虚假债务

夫妻一方因吸毒、赌博而产生的债务,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一方虚构或伪造债务,也不受法律保护。笔者作为律师,曾参与过一起公司起诉股东及股东配偶的民间借贷纠纷,笔者作为股东的妻子参与诉讼,查阅工商登记后发现,其丈夫在涉诉公司中占股比为70%,离婚诉讼中,丈夫为了防止妻子分割公司股权,先下手为强,利用实际控制公司的便利,起诉自己及妻子,以达到妻子少分财产的目的,我们主张是虚构债务,后来公司撤诉,在双方的离婚纠纷案件的调解中,特别约定个人名下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以防止被债务的可能。

夫妻共同债务远非法律条文规定的非黑即白那么浅显,实务中模棱两可的情况非常多,不到最后一刻,结果都是不确定的。遇到要求和配偶一起承担连带责任的借贷案件,一定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充分举证。

律师感悟

很多准备离婚或正在离婚的案件当事人担心,配偶瞒着自己借很多钱,那么借来的这些钱的债务需要一起背吗?其实完全不必过多担心,自从关于共同债务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后,因不知情、未使用而需要承担共同债务的法律时代已经过去了,如果能够做到不知情、未使用、未承诺还款,被判承担共同债务的可能性非常低。

结婚后买房,如果涉及到一方父母出资的,一定要明确该出资的性质,是无偿免费给(赠与)还是借的?如果当时没有明确,最好和自己的另一半约定清楚,如果存在债务,那么该债务是男方的个人债务,与女方无关。该约定是合法有效的,虽然不能对抗夫妻以外的第三人,但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

法律是公平的,权利和义务基本是一致的,经营企业风险非常大,承担利益的同时,也会承担着无所不在的风险,在夫妻共同经营的情况下,因企业经营确实可能背负巨额债务,但另一方面,如果是全职主妇,对于公司经营确不知情,即使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均来自于丈夫经营的企业,但较少的受益却要负担巨额债务时,亦存在权利义务失衡的不公平情况。法律既保护债权人利益,又保护未举债夫妻一方的利益,实务中越来越多的法院也都谨慎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本文章仅用于交流,不代表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任何仅仅依照本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而做出的决定及因此造成的后果由行为人自行负责,如果您需要法律意见或其他专家意见,应当向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士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转载请在文章显著位置标明作者及出处。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阳光百合阳光百合
上一篇 2023-10-17 20:40
下一篇 2023-10-17 20:52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