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 | @老街坊们,快来了解《民法典》“继承”和“相邻关系”法律知识!

我为群众办实事 | @老街坊们,快来了解《民法典》“继承”和“相邻关系”法律知识!

5月14日下午,苹果园街道苹一社区活动中心,一场京法巡回讲堂正在进行。

我为群众办实事 | @老街坊们,快来了解《民法典》“继承”和“相邻关系”法律知识!

石景山法院审管办(研究室)主任王华伟为老街坊们讲授《民法典》中“继承”和“相邻关系”的相关法律知识,并结合具体案例进行详细解读。

石法君带你一起回顾!

继承那些事儿

一、立遗嘱时的注意事项

目前,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及公证遗嘱。

在订立遗嘱时有哪些注意事项呢?

自书遗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全部内容均需亲笔书写+签名(一定要写自己正式的姓名)+年、月、日(三个要素缺一不可)

代书遗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在同一份遗嘱的落款处注明年、月、日并签名

打印遗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录音录像遗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口述自己的姓名和年、月、日+完整呈现立遗嘱全过程

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对见证人进行了限制性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二、多份遗嘱的效力

那么,如果遗嘱人生前立有多份遗嘱,这些遗嘱的效力应如何规定呢?

(1)以实际行动改变遗嘱内容: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2)按照时间顺序认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这里需要提示的是,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

典型案例

李某与张某系原配夫妻,共育有李一、李二、李三三个孩子。李一与其夫杨某共育有杨大和杨小两个孩子。张某于2019年1月5日死亡,李某于2020年2月4日死亡,李一于2020年5月14日死亡。现李三拿出一张2019年6月16日的遗嘱,称遗嘱内容为其代写,父亲李某签名捺印,遗嘱上说要将李某与张某的房屋交由李三继承。李二不认可该签名为李某亲笔所签。

法官释法

1.该份遗嘱是否有效?

李三出具的代书遗嘱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律规定要件,故该份遗嘱无法律效力。

2.如何进行财产继承?

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若李三一直与李某、张某共同居住生活、赡养老人,可以认定李三对被继承人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那么在房屋进行分割时可以对其进行多分。

3. 若李一于遗产分割前已死亡,可否转继承?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那么此时,李一继承房屋的权利相应转移给其配偶杨某及女儿杨大、杨小,该三名继承人共同继承李一所应继承的份额。

三、遗赠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需要明确的是,遗赠中的受遗赠人不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的人,受遗赠人接受遗赠时只承受遗产中的权利而不能承受遗产中的债务。

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应当于法定期限内作出接受遗赠的明示的意思表示。按照《民法典》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典型案例

原告张某夫妇及其子与被告杨某的父亲是邻居关系。自上世纪五十年代以来,张某夫妇给予杨某父亲很多照顾,双方一直相处较好,往来较多。杨某多年未与父亲来往,直至2011年11月,才取得联系,并探望了父亲。此后,杨某父亲在住院期间,口头表示将其房屋遗赠给张某的儿子,并有多位证人在场证明。2012年3月,杨某父亲去世。后原、被告因杨某父亲的遗产继承问题发生诉讼。最终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杨某父亲的房屋归张某的儿子所有,其他财产由杨某继承。

相邻关系那些事儿

一、相邻土地的利用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因临时修建施工引起的相邻关系,在社会实践中大量存在,由此引起的相邻权纠纷也较为常见。

本条规定的使用邻地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因建造、修缮建筑物而临时使用邻地;二是在邻地上安设管线。例如,甲要修缮自己的房屋,有必要在相邻的乙的土地范围内临时搭建脚手架,依据本条规定,乙应提供必要的便利而不能阻拦。同时,占用相邻土地进行施工应当按照约定的范围、期限、用途等使用,施工期满应当及时腾退场地,不能无正当理由长期占用,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这类相邻关系有两个特点:一是“临时利用”,二是“必须利用”。

所谓“临时利用”,是说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时间较为明确,因特定事由在特定时间利用,排除永久利用。临时利用的时间通常为修建施工期间,施工结束立即撤出并恢复原状,不得无故拖延。

所谓“必须利用”,是指这种利用具有必要性与合法性,利用相邻权利人土地、建筑物的理由客观存在并且充分,修建施工按规定经过了行政审批。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往往涉及社会公众利益,如果不利用相邻权利人的土地、建筑物,施工就无法正常开展,不仅可能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而且可能严重影响企业生产和居民生活。相反,如果这种利用不是“必须”的,不动产权利人经过努力可以自己解决,相邻权利人可以拒绝向其提供便利。

人民法院审理此类相邻权纠纷时,会根据案件中不同的利益做好价值判断和取舍,平衡好各类合法权益之间的关系。

典型案例

陈某诉地铁公司相邻关系纠纷案中,陈某以地铁公司围蔽施工影响其商铺经营为由诉请地铁公司赔偿其租金损失60余万元。

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属市政重点工程,系为社会利益而实施,围蔽施工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施工场地并未超越市政公共道路范围,陈某作为相邻关系一方,理应为地铁公司施工提供一定便利,接受一定限制。况且,作为地铁站临近商铺,地铁站建设必然会提升案涉商铺价值,陈某作为受益者对其影响也是长远、持久的。事实上,地铁公司围蔽施工留有通行通道出入陈某商铺,陈某仍可经营,至于其能否出租该商铺系受多方面因素影响,租金损失与围蔽施工无必然因果关系,故陈某提出赔偿其租金损失请求依据不足,判决驳回陈某诉请。

该案体现相邻权人对涉及公共利益的工程建设造成的个人利益受损负有必要容忍义务的司法导向。

二、相邻通风、采光和日照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通风、采光和日照是衡量一个人居住质量的重要标准之一。妨碍日照、采光和通风的判断标准是受害人能够主张排除妨害和损害赔偿的必要条件。

事实上,基于相邻关系制度的固有功能,相邻建筑物的所有人或利用人之间必须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只有在日照妨碍、采光妨碍和通风妨碍超出必要的容忍限度,受害人主张排除妨碍和损害赔偿才能够得到支持。

鉴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较大,本条并未规定具体的工程建设标准,而是规定建造建筑物须遵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从而将判断是否构成通风、采光、日照妨碍的标准指向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

法官提示:石景山区老旧小区居多,在窗外自行安装护栏并在护栏内堆放杂物的现象较为普遍,安装护栏大多以防盗安全为目的,但即使不违反行政部门的规定,安装护栏堆放杂物的行为也可能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并对楼下住户的采光、通风等权利造成损害。如果构成损害,则要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大家要规范自己的行为,如果遇到类似问题时,首先应带着互让互利、团结邻里的心态寻求协商沟通,在协商不畅时,及时向社区反映,并积极配合社区的调解工作,争取将矛盾化解在源头,避免产生后续矛盾激化、增加不必要成本等问题。

我为群众办实事 | @老街坊们,快来了解《民法典》“继承”和“相邻关系”法律知识!我为群众办实事 | @老街坊们,快来了解《民法典》“继承”和“相邻关系”法律知识!

居民们一致认为,此次普法活动及时实用,普法内容深入浅出,在了解法律、防范风险方面受益颇多。

我为群众办实事 | @老街坊们,快来了解《民法典》“继承”和“相邻关系”法律知识!我为群众办实事 | @老街坊们,快来了解《民法典》“继承”和“相邻关系”法律知识!我为群众办实事 | @老街坊们,快来了解《民法典》“继承”和“相邻关系”法律知识!我为群众办实事 | @老街坊们,快来了解《民法典》“继承”和“相邻关系”法律知识!

活动现场,居民们还收到了由审管办(研究室)和司法警察大队党支部的干警们发放的“法治大礼包”,内含扫黑除恶宣传品、12368热线服务宣传手册及《发布实录(2016—2019)》等法治宣传品。

供稿 | 白 琳

图片 | 邢 星

编辑 | 李雪洁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菩提菩提
上一篇 2023-10-17 20:02
下一篇 2023-10-17 20:15

相关推荐